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4.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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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之解除有溯及既往,使契約自始消滅及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之契約,契約之終止無溯及既往,僅使契約自終止後消滅,尚無回復原狀之效力。
※契約之解除有溯及既往,使契約自始消滅及回復原狀之效力,主要適用於一時性之契約,契約之終止無溯及既往,僅使契約自終止後消滅,尚無回復原狀之效力。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88.11.4.簽見
發文日期:民國088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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