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能幫原民恢復權力? - 臺灣讀報教育指南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管轄的「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無自治權,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

原本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設立的山地鄉 ... 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 能幫原民恢復權力? 報導/李琦瑋 日前中央選舉委員會決議二○一八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九合一選舉」,定於十一月二十四日投票,將選出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

其中,直轄市原住民區擁有地方自治權,能選舉區長及區民代表,與一般區無自治權不同,且去年底立法院初審通過《政治獻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也可收受政治獻金。

山地鄉隨直轄市改制 設為區卻喪失自治權 二○一○年起,部分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區域內的鄉鎮市也跟著改制為「區」。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管轄的「區」並非如同鄉、鎮、縣轄市屬於「地方自治團體」,因此無自治權,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

原本為尊重原住民自治精神所設立的山地鄉,也隨之改制為「區」,因而喪失自治權。

增修專章恢復自治權 臺灣現有六原住民區 經多方爭取後,臺灣才於二○一四年通過修正條文,於《地方制度法》中增列專章規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明定其為地方自治團體,恢復原有的自治權,目前共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臺中市和平區,以及高雄市桃源區、那瑪夏區、茂林區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能選區長、區民代表 其規格相當於鄉鎮市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詹鎮榮指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規格相當於鄉鎮市,自治內容也較相近,不僅能選舉區長、區民代表;也具立法權,區民代表可以訂定區的法令,無須全部遵循直轄市法令;經費來源與運用皆獨立運作,並自行編列預算,直轄市只能監督經費運用是否合法;行使行政權與人事權時,也能自主決定,直轄市僅能做合法性的監督,整體來說,執行職務時受直轄市監督的密度較低。

自治權含行政、立法 一般區長則需承上命 詹鎮榮說,一般的區為直轄市的行政單位,無自治權,區長由市長依法任免,需承市長之命,辦理區政業務;不具立法權,須遵循直轄市法令;經費編列進市政總預算中,統籌、運用、分配,都得依直轄市決定;執行職務時受監督的密度較高,除了審查其合法性外,還有妥適性,亦即適不適合。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政治獻金法》的本質是促進國民參與政治,選民能挹注經費給候選人運用在參選事務上。

政治獻金為競選之用 法條獨漏原民自治區 陳朝建說明,但現行第十二條規定中,明定總統、副總統、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等擬參選人皆可收受政治獻金,卻疏漏了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

因此由行政院、立法院就相關修正做初步討論,希望能賦予其法源依據,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法令更加完備。

賦予部落公法人地位 盼更落實部落自治權 詹鎮榮提到,《憲法》增修條文與國際公約,皆提到原住民因族群特殊性,自治權須受到保障,臺灣除訂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外,目前也透過《原住民族基本法》,賦予部落及部落會議具「公法人」地位,希望落實原住民族部落自治權。

六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新北市 烏來區 桃園市 復興區 臺中市 和平區 高雄市 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直轄市原住民區與一般區比較 原住民區 一般區 區長產生方式 民眾投票產生 官派 自治權 有 無 立法權 有 無 政治獻金 可以收受 不可以收受 受直轄市監督 密度低 密度高 資料整理/吳啟綜 製表/謝錦梅 小公民發言臺 我看原民自治區選舉 我贊成,因為他們可以依照自己的習俗制定適合的法律,比如說如果在上班日遇到部族有祭典,老闆應該要讓他放假回去,並計算他這一天的薪水。

這些特別的情況需要他們的自治區來立法。

郭力穎‧臺北市古亭國小四年六班 我認為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恢復自治權是正確的,畢竟原住民區是為尊重原住民精神才設立的;既然要表示尊重,就應當給予一定的權利及保障。

希望未來政府能將原住民自治區的相關法規修得更完善。

邱于寧‧國立科學工業園區實驗國小六年三班 每個人及族群都該享有相同權益,原住民常屬弱勢族群,更該被重視。

恢復自治權至少能讓他們有選擇權,可保留文化特色,進而傳承部落文化。

黃宇禾‧臺北市志清國小四年五班 讀完本週〈自治區選區長、區民代表 能幫原民恢復權力?〉後,小朋友有什麼想法?歡迎來信表達看法,文長一百字內,來信記得附上姓名、學校、班級、電話、地址和身分證字號,本週四前寄到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