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常用的法律@ 哈特單親部落格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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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哈特單親部落格我是單親爸爸,單親知單親之辛苦,若有不知如何申請補助之問題,歡迎提出一起研討.若有興趣與我交朋友,歡迎來信或留言.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204100016未婚生子常用的法律?單親常用法律   未婚生子常用的法律規定   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059-1條: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民法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第1064條: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1067條: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

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1069-1條: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ps:就是按離婚的規定來辦理)     民法第1070條: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

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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