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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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443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 ... 目前線上:725人,瀏覽人次:68907306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443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6條、第19條、第30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行政/內政/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4年7月7日內政部警政署84警署人字第41459號函訂定發布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1年5月29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09100758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8 條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20873924F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30條,自103年1月1日施行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404431283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6條、第19條、第30條;增訂第21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辦事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八十四年七月七 日發布施行後,曾歷經二次修正。

茲為提升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效能,增設 「毒品查緝中心」,另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修正食品安 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附帶決議,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有效遏止非法食品 氾濫,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設「毒品查緝中心」。

(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偵查科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協助查緝非法食品事項,並修正「偽、劣、禁藥」等文字為「藥 物」。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四、增訂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之一) 五、本細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毒品查緝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毒品防制措施之策劃及執行。

二、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三、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查禁之規劃。

四、其他有關檢肅毒品事項。

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大隊及偵查第八大隊所屬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 員兼受毒品查緝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偵查科掌理事項所列「肅清毒品」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增訂 查緝中心掌理事項,以資明確。

三、為強化毒品查緝及防制能量,明定偵查第三大隊、偵查第六及第八大 隊毒品查緝專責偵查隊人員兼受該中心主任之指揮監督。

[修正]第四條本局設下列科、中心、室、大隊、警備隊: 一、預防科,分四股辦事。

二、偵查科,分五股辦事。

三、反黑科,分二股辦事。

四、司法科,分二股辦事。

五、鑑識科,分八股辦事。

六、指紋科,分三股辦事。

七、生物科,分三股辦事。

八、紀錄科,分三股辦事。

九、國際刑警科,分二股、二隊辦事。

十、後勤科,分二股辦事。

十一、科技研發科,分四股辦事。

十二、刑事資訊科,分四股辦事。

十三、通訊監察科,分五股辦事。

十四、兩岸科,分二股辦事。

十五、經濟科,分二股辦事。

十六、督訓科,分二股辦事。

十七、偵防犯罪指揮中心,分二股辦事。

十八、毒品查緝中心。

十九、公共關係室。

二十、秘書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一、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二、政風室。

二十三、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二十四、偵查第一大隊至偵查第九大隊、電信偵查大隊,分三十七隊辦事 。

二十五、警備隊。

〔立法理由〕一、現行偵查科肅清毒品業務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二 款,偵查科減設一股。

二、為提升警察機關查緝毒品效能,增設毒品查緝中心,爰增訂第十八款 ,餘款次配合遞移。

[修正]第六條偵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重大、暴力、特殊刑事案件與逐級報告紀律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查捕逃犯、犯罪通報、專案彙編發行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普通刑案、無名屍體、道路交通事故以外之意外死亡或不明死因等案 件處理之規劃及督導。

五、辦理查緝賭博相關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六、檢肅非法槍砲彈藥之規劃、督導、考核及管制。

七、竊盜業務、查贓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與資料管理及運用事項。

八、選舉查賄制暴、蒐證工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保全、當舖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偵查犯罪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肅清毒品業務調整至毒品查緝中心,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所列「肅 清毒品」等文字。

[修正]第十九條經濟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犯罪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協助查察取締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協助查緝偽造流通貨幣、有價證券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四、偵辦高利貸放、不當討債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五、協助取締濫墾、濫伐及盜採砂石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六、協助取締走私及私劣菸酒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七、協助查緝違反智慧財產權案件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八、協助查緝非法食品與藥物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協助防制洗錢相關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經濟犯罪事項。

〔立法理由〕配合立法院第八屆第六會期第十次會議附帶決議,為協助衛生主管機關防 杜非法食品氾濫,爰修正第八款,增訂協助查緝非法食品事項,並修正「 偽、劣、禁藥」等文字為「藥物」。

[修正]第三十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配合本次修正,增訂第二項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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