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頡輸入法/取碼原則-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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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土、王」等鑲嵌形空框例字
倉頡輸入法/取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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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分則>精簡原則>轉角分則>先繁後簡原則。
省略原則編輯
如〈基本取碼〉一章所述,漢字分割後各部分皆規範了應取碼數,當碼數超出限制,就要根據此原則省略其中幾碼。
部分省略編輯
若漢字的某部份碼數過多超出取碼限制,應按原則省略其中幾碼,這就是「部分省略」(或稱「局部省略」)。
例如:鰉→魚.白.王→弓田火.竹日.一土→限取2.2.1碼→弓火.竹日.土
「鰉」字的「魚」是字首,「皇」是字身,字身還可再分成次字首「白」和次字身「王」。
字首「魚」全碼爲「弓田火」,但字首限取2碼,故只取第1碼「弓」及尾碼「火」。
次字首「白」全碼爲「竹日」,次字身「王」全碼爲「一土」。
因次字首為2碼以上,按規則次字首取第1碼「竹」及尾碼「日」,次字身取尾碼「土」。
總此「鰉」最終取碼爲「弓火.竹日.土」。
部分省略尚有一關鍵在於:先假定完整取碼,而後按規則省去中間的編碼;而非直接跳到字形的尾部取碼。
因此根據「先繁後簡原則」,前面應取涵蓋較廣的字根,而尾碼應取涵蓋較少的字根(可用「後簡原則」的方式記憶)。
如以下諸例。
取碼中的紅字,是初學者容易忘記「後簡」原則而取錯的碼:
例字
圖解
取碼
說明
勤
廿一.大尸(.)
不作「土」,因字首「堇」爲「廿中手一」()。
僅
人.廿中一(.)
不作「土」,因字身「堇」爲「廿中手一」()。
艱
廿人.日女(.)
不作「大」,因字首「」爲「廿中手人」()。
漢
水.廿中人(.)
不作「大」,因字身「」爲「廿中手人」()。
郵
竹一.弓中(.)
不作「土」,因字首「垂」爲「竹十廿一」()。
睡
月山.竹十一(.)
不作「土」,因字身「垂」爲「竹十廿一」()。
腥
月.日.竹一(..)
不作「土」,因次字身「生」爲「竹手一」()。
慧
手十.尸一.心(..)
不作「手」,因字首爲「手十手十」()。
豐
山十.一口廿(.)
不作「手」,因字首爲「山手十十」()。
逢
卜.竹水.十(..)
不作「手」,因次字身「丰」爲「手十」()。
包含省略編輯
一些三面或四面的「外框」,如:、、、、、、、、、、、、、、、、、、、、、、、、、等等,內部常包含瑣碎的筆畫,為求易於辨識,特規定取字首、字身、次字首、次字身最後一碼時,省略被「外框」包含在內的部分。
這就是「包含省略」原則。
[14]
以下是幾個與包含省略有關的例子:
例字
圖解
取碼說明
酒
酒→水.一金田一(.)→限取2.3碼→水.一金田(字身「一金田一」,取尾碼時省略被「」包含的「一」,而取剩餘的「田」)
敏
敏→人田卜戈.人大(.)→限取2.3碼→人卜.人大(字首「人田卜戈」,取尾碼時省略被「」包含的「」(戈),而取剩餘的末碼「卜」;注意「」(卜)貫穿了「」,非被包含,故不省略)
謔
謔→卜一一口.卜心.尸一→限取2.2.1碼→卜口.卜心.一(次字身的「」(一)突出「」,不適用包含省略,故按一般原則取尾碼「一」)
爴
爴→田戈口一.竹中人→限取2.3碼→田一.竹中人(字首「田戈口一」,取末碼時若省略被「囗」包含的「或」(戈口一)將無碼可取,故不適用包含省略,按一般原則取尾碼「一」)
注意:包含省略不要求外框與內部字形相互分離。
只要外框符合,整體字也可以適用包含省略。
例如前面的「酉」、「母」都是整體字,而非「字首『』字身『一』」、「字首『』字身『丶』」的組合字;其他如「啇」、「禺」等字形亦然。
以下為更多例子:
例字
正確取碼
手.卜金月(.)
月.女女.田(..)
竹田.一女尸(.)
廿.日弓.田(..)
尸田.月山山(.)
錯誤取碼
手.卜金口(.)
月.女女.大(..)
竹木.一女尸(.)
廿.日弓.火(..)
尸中.月山山(.)
例字
正確取碼
竹月.尸一.一(..)
手.山.人月(..)
弓中.一.口月(..)
手.弓月.大(..)
月月.山(.)
錯誤取碼
竹廿.尸一.一(..)
手.山.人口(..)
弓中.一.口中(..)
手.弓金.大(..)
月水.山(.)
例字
正確取碼
水.廿中月(.)
一一.月月.心(..)
弓月.尸竹.手(..)
弓弓.心口(.)
一弓.心日(.)
錯誤取碼
水.廿中人(.)
一一.月戈.心(..)
弓土.尸竹.手(..)
弓戈.心口(.)
一戈.心日(.)
例字
正確取碼
一月.一.一戈(..)
廿.田中月(.)
卜山.日女(.)
廿.戈一.尸(..)
月金.戈一.尸(..)
錯誤取碼
一卜.一.一戈(..)
廿.田中戈(.)
卜人.日女(.)
廿.戈一.中(..)
月金.戈一.中(..)
複雜的外框例字編輯
例字
正確取碼
竹弓.戈口(.)
廿廿.一女弓(.)
水.日.心女(..)
弓尸.月廿(.)
廿田.日(.)
錯誤取碼
竹戈.戈口(.)
廿廿.一女戈(.)
水.日.心人(..)
弓水.月廿(.)
廿廿.日(.)
例字
正確取碼
一田.人.田卜(..)
廿.人.田卜(..)
一月.人.田卜(..)
竹卜.金口(.)
水.竹月卜(.)
「工、土、王」等鑲嵌形空框例字編輯
對於「、、」等形塊,三代倉頡把鑲嵌在左右兩邊空框上的部件視爲被包含。
五代倉頡則取消了本規則。
例字(三代)
三代取碼
一月.口口.一(..)
火.一月.一(..)
火火.月.一土(..)
水.火火.土(..)
水.金大土(..)
例字(五代)
五代取碼
一月.口口.人(..)
火.一月.人(..)
火火.月.一戈(..)
水.火火.戈(..)
水.金大金(..)
不適用包含省略的字形編輯
例字
取碼
說明
翻
竹田.尸一.一(..)
「羽」部件的「」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駐
尸火.卜土(.)
「馬」部件的「」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鳧
竹火.竹弓(.)
「鳥」部件的「」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燭
火.田中.戈(..)
「蜀」部件的「」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敬
廿口.人大(.)
「茍」部件的「」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盛
戈尸.月廿(.)
「成」部件的「戊」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感
戈口.心(.)
「咸」部件的「戊」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慼
戈火.心(.)
「戚」部件的「戊」不視作三面包圍著的「外框」。
熱
土戈.火(.)
「丸」部件拆碼「大弓戈」,其「」視作在撇筆的左邊,故不算包含。
斆
竹木.人大(.)
「」底部的「」不視作三面包圍「外框」,與「」不同。
[15]
附註編輯
↑發明人朱邦復在《第五代倉頡輸入法手冊》對「完整原則」的說法是「若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符號都合於所需形狀時,應該取形狀較完整,能保留字形特徵的一個」。
《標準倉頡第二代中文輸入法》及《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將「取碼方法」分為「精簡原則」、「完整原則」(「若一個字有多種取法,而碼數又相等時,選擇取碼較完整的取法,也就是先取字形較繁複的碼,再取餘碼。
」)、「字形特徵原則」。
《倉頡第四代輸入法手冊》將「取碼方法」分為「取碼精簡」、「取碼完整」(「a.經過取碼精簡後,仍有超過一種取碼方法時,以字形不重疊為正確。
b.避免在一筆過的轉角位置將字形分割開。
」)、「先繁後簡」。
本教科書「完整原則」按五代說法視為大原則,其下細節按三代手冊分類,其中的「完整原則」依其實際內涵比照四代手冊更名為「先繁後簡原則」。
↑2.02.1字形特徵原則主要按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之敘述整理,各分則之名稱是為方便掌握而按其精神命名。
詳見各部分之附註。
↑《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節、取碼原則〉〈一、精簡原則〉:「當一個字有多種解碼可能時,以取碼數最少者為正確」
↑《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節、取碼原則〉〈二、完整原則〉:「若一個字有多種取法,而碼數又相等時,選擇取碼較完整的取法,也就是先取字形較繁複的碼,再取餘碼。
」
↑1984年《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二章第二節〈字形特徵原則〉:「除前述兩個原則外,還須注意是否最貼切地表示了該字母或輔助字形特徵及完整性。
亦即取碼時,不能任意切割,而須保留字形的特徵。
」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所謂保持字形的特徵就是指取碼時儘量不取重疊之字形,適當的地方(即符合取形原則)就分割。
」二代、五代手冊亦皆有提及「者」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此爲三代倉頡取碼,五代改爲據分體字的字形,取「中中.女」,詳見三代與五代編碼差異的說明。
↑雖然所取的碼與正確取碼恰巧一樣,但這取碼方式仍是錯誤的。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分割字形時,不在轉角處分割;而是取兩相鄰字形接連處,在同一直線上之形。
……因為在轉角處分割不合書寫常理。
」五代手冊亦提及「永」、「之」、「力」、「九」、「牙」等字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之」亦不可取碼作「卜人」(),因「人」的輔助字形「」是用在如「豕」的末二筆,不適用於「之去亠」。
↑「⺭」亦不可取碼作「卜火」(),因「」的撇與豎起筆在同一位置,但「⺭」的撇長超過豎。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註二提及:「雖然我們言明儘量不取重疊字形,但為了方便,也為了簡化取碼數,並不禁止縱向筆劃及橫向筆劃貫穿其他字形……」,並有「丑」、「內」、「巿」等例字。
五代手冊亦提及「甫」、「弗」、「弟」、「冉」、「曲」、「庸」等字作為保留字形特徵之字例。
↑1994年《(增訂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第三章第三節〈字形特徵原則〉註一提及:「遇到曰、田等完全封閉之字形,若有其他筆劃要貫穿其間時,必須分割,以保持字形的特徵及完整性。
」
↑《倉頡第四代輸入法手冊》:「整體字或組合字的字首、字身、次字首、次字身,若中間曾省略取碼,當取至最後一碼時,那字形被下列字形(……)所包圍的話,則不取那字形,取其前一碼,直至不被完全包圍為止。
」《第五代倉頡輸入法手冊》:「選取最後一碼(『最後一碼』包括字首、次字首或字身的最後一碼)時,若遇到……字形,則省略包含在內的筆畫」。
1994年版《倉頡第三代中文字母輸入法》:「由外而內選碼時,若碼數不足,則優先省略包含省略內在之碼。
」各代對「外框」字形之定義稍有不一,此據各代手冊實際編碼字例補充。
↑「⻗」的「」能視作包含外框,因爲它不單以「」形作底部,其中豎與「」形相交的地方,剛好完整包含左、右的兩點。
但如「冥」、「旁」、「安」等字,「」形明顯無法包含下方部件,故不適用包含省略原則。
基本取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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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字
取自「https://zh.wikibooks.org/w/index.php?title=倉頡輸入法/取碼原則&oldid=166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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