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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如何申請居留? ... 持港澳居民「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來臺可否申請延期? ... 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應備那些條件?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手機版選單 search 搜尋 人事 自然人憑證應用 進階搜尋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本部簡介 職掌及組織 部長專區 施政計畫 內政概要 內政防疫成果 聯絡資訊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史料專區 主題政策 人民安心,簡政便民 國土永續,居住正義 公民參與,擁抱國際 訊息快遞 新聞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 行政公告 活動訊息 本部徵才 多媒體專區 主題服務 COVID-19防疫訊息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重要指標查詢 申辦表單 民政服務專區 戶政司 地政 國土專區 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工程施工查核專區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專區 人事主題專區 政風專區 統計主題專區 法規及訴願 互動交流 RSS 1996 Facebook YouTube Flickr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民意信箱 熱門關鍵字 人事 自然人憑證應用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民意信箱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電子報 RSS English 下方連結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保護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內政部全球資訊網-中文網::: 上方連結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民意信箱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電子報 RSS English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Plurk Twitter line Email 本部簡介 職掌及組織 部長專區 施政計畫 內政概要 內政防疫成果 聯絡資訊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史料專區 主題政策 人民安心,簡政便民 國土永續,居住正義 公民參與,擁抱國際 訊息快遞 新聞發布 即時新聞澄清 行政公告 活動訊息 本部徵才 多媒體專區 主題服務 COVID-19防疫訊息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 重要指標查詢 申辦表單 民政服務專區 戶政司 地政 國土專區 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工程施工查核專區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資訊專區 人事主題專區 政風專區 統計主題專區 法規及訴願 互動交流 RSS 1996 Facebook YouTube Flickr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民意信箱 搜尋 search 搜尋 人事 自然人憑證應用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人事 自然人憑證應用 政策宣導訊息快遞好康報報快捷服務視覺化統計社群動態相關連結 分眾導覽一般民眾政府機關企業法人ForeignNationals::: 常見問答 關於1996 熱門問答 全部 民政 戶政 合作及人民團體 地政 資訊 警政 營建 消防救災 役政 移民 其他::: 首頁 互動交流 常見問答 移民 移民_ 網頁功能 [開啟新連結]列印內容 單元查詢 主題: 內容: 送出查詢 清除 全部 民政 戶政 合作及人民團體 地政 資訊 警政 營建 消防救災 役政 移民 其他 移民署 Q61.港澳學生如何申請居留? 依現行規定,香港澳門居民欲以學生身分申請來臺居留,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核准來臺就學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學者,已取得分發通知書申請入境者,持憑您向香港警務處或澳門身分證明局申請之警察紀錄證明,逕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辦理驗證手續,並同時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澳門)申請入境,入境後向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居留(須檢具申請書、照片、香港澳門居民永久居民身分證、近5年內警察紀錄證明書,3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分發通知書、在學證明或學校出具之公文、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確認書)。

移民署 Q62.持港澳居民「臨時入境停留」許可來臺可否申請延期? 港澳居民經網路申請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即所謂「網簽」)者,得於許可後3個月內入境1次,停留期間為自入境翌日起30日,入境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申請延期停留: (一)懷胎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者。

(二)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者。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者。

(五)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繼續停留臺灣地區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移民署 Q63.印度、越南、印尼、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可以免簽證來臺嗎? 印度、越南、印尼、緬甸、柬埔寨及寮國等國人民需事先申請簽證始可來臺。

若符合以下條件者, 1.現在尚持有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韓國、歐盟申根等國核發之證件:(1)有效居留或永久居留證(權);或(2)有效簽證(包含電子簽證);或(3)效期逾期10年以內居留證或簽證。

持澳洲、紐西蘭電子簽證申請核准證明者,該電子簽證須尚在有效期限內。

持日本/韓國簽證申請核准證明者,須另檢附入境日/韓國本紀錄。

2.現在尚持有中華民國過去10年內核發之簽證或居留證,且無違常紀錄者;惟所持中華民國簽證註記代碼為「FL」(移工)、「X」(其他)、「P」withSpecialPermissionfromMOFA(「觀宏專案」紙本或電子簽證,採溯及既往原則),或居留證事由為「移工」者,均不適用。

可先至本署網站之「東南亞國家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系統申請查核(須未曾在臺受雇從事藍領外勞工作),核准後即可持列印之查核結果併六個月以上效期之護照及回程機、船票免簽證來臺。

移民署 Q64.旅居港澳地區的大陸人民,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又還沒有港澳護照,該以何種身分申請來臺? 旅居港澳之大陸地區人民,倘尚未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則無法申請港澳特區護照。

倘大陸護照已被註銷,則必須憑「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證身分書」(DI)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向本署申請來臺。

移民署 Q65.香港或澳門居民「臨時入境停留」如何重新申請? 一、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該證件效期為3個月,於該證有效期限屆滿前(含屆滿日),皆可持憑入境,逾期自動作廢,即可上網再次提出申請。

二、港澳居民網路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該證於持憑入境後,即可再次提出申請。

另考量搭乘遊輪之港澳居民多次入出境需求及便利性,港澳居民網路申請來臺時,即可選擇「一般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或「搭乘郵輪1次2證(第2次入境限搭乘郵輪)」,如第2次入境非屬搭乘郵輪,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移民署 Q66.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邀請人數有無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除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有以下人數規範外,餘皆無人數限制: 跨國企業之母公司設立地點位於臺灣地區、香港或澳門者,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

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 移民署 Q67.大陸商務人士來臺,是否可申請親屬同行?同行來臺人員之條件為何? (一)大陸商務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同行來臺。

但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及短期商務交流之海空運服務不適用之。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者,得同時申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行來臺。

移民署 Q68.欲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應備那些條件? 以下列事業之主管或技術人員為限: (一)本國企業在大陸地區或國外地區之投資事業。

(二)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或其投資之事業。

上述第二款事業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受訓者,邀請單位以該外國公司、大陸地區公司在臺之投資事業為限。

移民署 Q69.大陸地區人民旅居海外多年,申請來臺時如無法提供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可否以大陸護照代替? 原則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時,應填寫大陸身分證號碼及檢附身分證件,如旅居海外多年,無法提供身分證,得以大陸護照(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代替申請來臺。

移民署 Q70.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為何? 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但邀請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1、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2、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四)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年。

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移民署 Q71.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可停留多久? 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教育、藝文、大眾傳播及衛生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申請延期,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移民署 Q72.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來臺日期或活動行程已核定,是否可再變更行程? 已核定者,其主要專業及商務活動,不得變更;惟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移民署 Q73.邀請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臺,誰可擔任保證人?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臺灣地區代理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自然人)。

邀請單位為法人者,法人應連帶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全團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移民署 Q74.大陸產業科技研究人士來臺可停留多久? (一)甲類(短期產業科技):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不得申請延期。

(二)乙類(長期產業科技)及丙類(海外長期產業科技):來臺參與產業科技研究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但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年。

移民署 Q75.申請大陸地區投資經營甲類人士來臺之條件為何?可申請幾人來臺?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投資之公司,依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其申請人數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移民署 Q76.何謂大陸地區投資經營管理乙類人士?在臺停留期間為何? 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於設立營利事業或辦事處後,其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從事之經貿活動者,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移民署 Q77.如何得知目前合法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團體名單? 移民署→業務專區→跨國境婚姻媒合資訊專區→1.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團體名冊 移民署 Q78.公司或商號可以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嗎? 不得再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移民署 Q79.陸配來臺團聚可否辦理逐次加簽證? 第二次申請來臺團聚並在臺灣以辦理結婚登記者,得申請核發1年逐次加簽證。

移民署 Q80.大陸配偶之父母如何來臺參加其子女之婚禮? 有以下4種申請方式: (一)可以觀光事由申請來臺,自組5人以上親友團,由旅行社代辦及接待,安排隨新人蜜月旅行社更佳。

(二)大陸配偶來臺團聚前先行備妥在大陸地區刑事紀錄證明公證書,經許可團聚入境,立即辦妥結婚登記,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檢附體檢繳費收據影本及喜帖,同時提出大陸父母來臺探親申請案。

(三)大陸配偶申請團聚,倘懷孕7個月以上,檢附經海基會驗證醫院出具之懷孕證明及喜帖,其父母亦可同時提出來臺探親申請案。

(四)自行參加大陸觀光團來臺,事先與大陸組團社確認可離團,在行程中經大陸領隊同意離團參加婚禮,並由臺灣導遊通報。

移民署 Q81.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全文在哪裡可以找得到? 刊登在行政院公報及內政部移民署全球資訊網/最新消息/法案動態項下(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29/7235/)。

移民署 Q82.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相關交流活動是否仍需要保證人?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商務活動交流或醫療服務交流,其申請書仍應填寫保證人,該申請書應如何填寫保證人,則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但依該辦法第6條規定,已針對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保證人更換或改覓,將能更貼近個案情節需要,予以彈性、適當認定及處理。

移民署 Q83.保證人更換或改覓的規範有何調整?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保證人資格,須視交流活動性質及個案情節,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由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是其他合適人擔任保證人。

(二)申請來臺個案如具有正當理由無法依上述規定找到保證人,或不適宜由上述臺灣地區配偶或直系血親等擔任保證時,依該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且經內政部移民署同意,將可變更保證人順序、改覓其他機關(構)、人員擔任保證。

移民署 Q84.可受託作為代申請人的旅行業有無資格上限制?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醫療服務交流時,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邀請單位如再委託代申辦之旅行業,以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者為限。

(二)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如係從事社會交流、專業交流或商務活動交流,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再委託代申辦之旅行業,應以綜合或甲種旅行業為限。

移民署 Q85.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料?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

移民署 Q86.同行照料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7條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為年滿60歲以上且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者,得同時申請其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1人同行照料,並不得申請延期。

但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同行照料之配偶或親屬經主管機關核准先出境者(即有因工作、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或罹患重病、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再申請入境;其再入境者,除有罹患重病或受重傷須延後出境情形外,應與申請人同時出境。

移民署 Q87.符合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同行照護? (一)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二)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外,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

移民署 Q88.同行照護者入出境,有無特殊規定? 同行照護定義及其入出臺灣地區規定分述如下: (1)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

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被照護人員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得先行出境。

(2)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應與臺灣地區人民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並於許可停留期間屆滿前出境。

移民署 Q89.同行照料者與同行照護者有何差異? 二者差異處如下: (1)同行照護者,係具有大陸地區之醫事人員身分;同行照料者,須與主申請人具有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之關係。

(2)同行照護者,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同行照料者,除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進入臺灣地區外,原則亦應與申請人同一航(船)班離開臺灣地區。

(3)同行照護者,可自行先離開臺灣地區,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同行照料者,如有關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形須先出境等例外情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可較申請人先行離開臺灣地區。

移民署 Q90.社會交流的事由或活動大致有哪些類型? 社會交流事由或活動包含短期探親、長期探親、團聚、隨行團聚、奔喪、運回遺駭骨灰、探視或其他相關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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