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警察局-宣導專區-苗警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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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3款(妨害安寧秩序)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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