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認領、初設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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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有關王○○先生申請其與外籍人士○○○女士所生之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

...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 首頁 業務資訊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字級: 小 中 大 出生、認領、初設戶籍 發布單位: 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分  類: 出生、認領、初設戶籍 發布日期: 104-11-05 詳細內容: 出生、認領、初設戶籍 案例類別案例提要處理方式※出生登記有關鄭○○先生提憑○○醫事檢驗所委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NA親子血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申報認領子女出生登記一案。

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3日衛署醫字第0980260901號函略以:「查生技公司係以從事商業經濟活動為主,非屬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自不得直接向民眾招攬醫療或醫事檢驗業務或執行檢體採集及出具檢驗報告之醫療行為…。

」二、本案所提憑之報告乃生技公司出具,並非醫療機構,亦非醫事檢驗機構,不得據以辦理認領及出生登記。

※初設戶籍登記林○○78年12月在台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嗣後持外僑居留證及外國護照在台居留及入出境,其父母於78年結婚,父為馬來西亞華僑於82年12月在台設戶籍,母在台出生設有戶籍,林○○100年9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欲補辦戶籍登記案1.內政部:在臺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即出境,後續持我國護照入境欲辦理設籍登記之國人,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5款)規定之在臺無戶籍國民,欲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續作業說明如下:(一)當事人提出確於國內出生之證明文件,及以中華民國護照入境,持上開證明文件正本,向現住地戶所申請初設戶籍。

(二)戶所查明當事人上開文件屬實,且渠確未曾辦理出生登記或設有戶籍後,專案函送內政部戶政司。

(三)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明確認當事人為合法入境,且專案同意初設戶籍後,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請准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函文,送受理申請之戶所並副知當事人,依戶籍法第15條第1款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本案請林君檢具出生證明書、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及父母戶籍謄本等函送內政部,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請准予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函文,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認領登記有關王○○先生申請其與外籍人士○○○女士所生之子女出生及認領登記乙案。

該無戶籍兒童係於國內出生,並具有我國國籍,或雖未具有我國國籍,生父係國人,欲辦理認領者,處理原則如下:若屬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取得困難或生母行蹤不明無法確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者,如經查明生父對未成年子女確具撫育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如DNA親子血緣鑑定、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等證明),得先行受理出生及認領登記。

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同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

本案依王君陳述生母行方不明,無法提具生母受胎期間婚姻狀況證明,亦無法取得生母取用中文姓名之文件,考量未成年子女權益,如經查明生父對新生兒確具同居及撫育之事實且親子關係無誤之證明後,可由生父先行代立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生母中文姓名辦理出生、認領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最後更新日期:107-08-02 瀏覽人次:2335 人 回上頁 回首頁 TOP  點我收合 認識我們 主管介紹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歷史沿革 志工園地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RSS訂閱 榮譽榜 活動花絮 申辦須知 申辦須知 客製化常用申辦須知 親等表 業務資訊 統計資訊-人口統計 新移民專區 門牌專區 結婚登記專區 標準作業流程 施政計畫 施政報告 法規資訊 常見問答 案件期限 戶政規費 戶籍罰鍰 案例分享 便民服務 書表下載 線上服務 桃園市各區戶所等待人數及智慧導航 跨機關通報進度查詢網頁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一處收件全程服務 自然人憑證 常用服務 電話預約 身分證專區 自我檢查表 戶政得來速 檔案應用 案件進度查詢 健保跨機關便民服務 壽險公會跨機關通報 QRcode專區 米寶貼圖專區 機關通訊錄 機關通訊錄 業務及分機一覽表 交通資訊 市政信箱 政府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 會計資訊公告 為民服務意見調查表 民眾意見反映事項 出版品 影音專區 性別主流化 相關連結 雙語詞彙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資訊安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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