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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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效? 【離婚不想給錢】 - 臺灣法律論壇
依照民法第1030之1條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效依不同情形,分別是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2年內,或自法定財產制消滅後的5年內。 舉例來說, ...
- 2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行使的時效問題 - 政理法律事務所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第 ...
- 3家事法官沒告訴你的事-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兩三事"
Q: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離婚的時候請求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2年內應及時行 ...
- 4法律常識-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張思涵律師
而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要特別注意,有一個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 ...
- 5配偶過世後,是否可以拿到配偶一半的財產?有沒有時效呢?
依照民法第1030-1條第4項法律規定,「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個案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