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限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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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繼承三態樣:「概括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另外,民法分別設有「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二種制度,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做選擇並到法院辦理,如果超過上開期間未辦理,就要「概括 ...
- 2不想繼承債務?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限定繼承則為目前法定原則,然有疑問者,債權人如何知悉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留有多少遺產得以請求,因此民法第1156-1條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 ...
- 3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律師幫破解限定繼承不用辦的迷思!!
自民國98年6月12日開始,民法已修改概括繼承為全面限定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只要沒有要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修法的目的就是希望保護 ...
- 4【法律9Q系列】 - 法律扶助基金會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關我的事了對嗎? • Q4:跟家人沒聯絡,超過拋棄繼承的聲請時限怎麼辦? • Q5:限定繼承需要透過法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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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行法規其實已經有進行過修法,現在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已經不再採所謂的概括繼承,而是改成「全面限定繼承」,只要是繼承都只要以繼承下來的正資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