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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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174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2民法§1174-全國法規資料庫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3拋棄繼承應注意事項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指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内以書面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過世被繼承人生前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並以書面通知 ...
- 4【遺產繼承】拋棄繼承要知道的十三件事 - 律師真心話
法務部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是困住孩子未來發展的枷鎖」,打破「父債子還」的千年枷鎖,提案修正民法繼承編,改採「繼承限定責任制度」,但此僅為「 ...
- 5民法條文檢索結果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 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