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頒講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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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本條例中華民國. 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修正生效前已取教育部. (以下簡稱本部)核發助. 教證書或講師證書之現. 職人員,繼續任教未中斷. 者,得申請依修正生效前.
- 2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 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 第11 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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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以資歷申請部頒證書或升等. 2. 送審職級:. 講師/ 助理教授/ 副教授/ 教授. 3. 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送審講師. 資格第16 條第3 款. 送審助理教授.
- 4教師申請教師證書注意事項
「國家或地區」:請填寫其代碼(可於教育部網站http://www.schprs.edu.tw/查詢)。 7. 經歷:第一欄位請務必填”德明技術學院、講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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