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安全No.6|定了!最高法:哄騙拐走嬰幼兒最高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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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最高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其中規定,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視為刑法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長期以來,在司法實踐中屬於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案件較少,更常見、多發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

對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

這份司法解釋將其界定為「偷盜嬰幼兒」,有利於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解釋》明確規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

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解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解釋》共10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法律的完善對震懾人販子有極大的作用,但作為家長的我們,並不能因此放鬆警惕。

培養孩子的安全意識,依然是重中之重。

可參考的安全意識成長指標

來自《中國幼兒教師專業發展手冊》

1-2歲,知道未經允許不能跟陌生人走。

2-3歲,知道不離開家長、老師;知道父母不在家時不給陌生人開門,具有初步的自我保護意識。

3-4歲,知道外出時不離開父母,不接受陌生人的東西,不跟陌生人走。

4-5歲,記得住家庭地址和電話;遇到危險要躲避,呼喊求救。

5-6歲,背得出常用應急電話,並會正確撥打報警電話,自我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

如何培養孩子的安全意識

與孩子「約法三章」

平時要和寶寶約定,跟陌生人說話、接受陌生人的東西、和陌生人走都要經過媽媽的同意。

但僅僅這樣是不夠的,只要陌生人變換一下說法,孩子就無法分辨。

所以我們還應該和孩子進行場景式的演練,加深寶寶的印象。

和寶寶演練走失的情況

不妨趁帶孩子外出的機會演練一下走失的情況。

「寶寶,如果你在這裡和爸爸媽媽走散了,應該找誰幫忙呢?」然後觀察寶寶會怎麼做並告知正確的方法。

比如在商場和父母走散了,最好的方法就是在原地等別亂跑,如果爸爸媽媽一直沒出現,就向店員求助。

又比如在外面走散了,可以向穿著警察制服的人求助。

平時要讓孩子把自己的名字以及爸爸媽媽的名字、手機號碼等背得滾瓜爛熟。

把話說得足夠清楚

想要教育孩子別隨便亂拿陌生人給的東西,要對孩子說「不要隨便收陌生人給的任何東西」,而不是只說「不要隨便收陌生人給的糖果」。

警告孩子別亂跑時,清楚地告訴孩子「不要跑到你看不見媽媽的地方」,而不是「不要跑到媽媽看不見你的地方」。

許多走失的孩子都以為媽媽一直看得見自己。

安全教育從娃娃抓起,但是敲黑板!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時刻看管好自己的娃,別讓壞人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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