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拐賣兒童判刑中沒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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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趨勢是「非暴力犯罪不適用死刑」,1999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敦促所有保留死刑的國家,不要將死刑適用於非暴力犯罪。
1.拐賣婦女兒童罪是不屬於暴力犯罪的,但是中國的法律在2015年修改的時候是保留了死刑的,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以實際上你的問題本身是不成立的。
2.拐賣婦女兒童這個行為本身,從拐賣開始,到運輸,甚至到收買一整個環節都是入了刑的。
可以說是刑法中打擊得很嚴格的一種行為。
3.既然販賣兒童也是死刑,殺人也是死刑,破罐子破摔的話那被販賣的人存活的幾率?
4.這裡還有一個問題是很多人不了解的,犯罪的話是要看罪數的,拐賣婦女兒童所規定的只是拐賣,如果在拐賣的途中強迫婦女賣淫,那同時又構成強迫賣淫罪,那就是兩種罪一起處罰。
如果拐賣兒童的過程中傷害兒童,比如打殘疾讓他去乞討,摘取器官等,這同時又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的最高刑是可以按故意殺人罪來量刑的。
所以確實是有主張拐賣婦女兒童廢除死刑的,因為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絕大多數是會出現數罪併罰的情形的,而死刑在這些情況中是有規定的。
ps肯定會有人進來說如果是你的孩子被拐賣了你會怎麼怎麼樣,反正這種點進來也只是想找個觀點一致的人宣洩一下對這條的不滿,沒必要擱這兒來爭執,說了也改變不了現在的刑法,也扭轉不了死刑越來越少的趨勢
刑法中是有規定的,可能在司法實踐中對「情節特別嚴重」並不明確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以上圖片選自網絡部分內容選自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