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條之規定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x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y毫西弗其中xy分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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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第 12 條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 1.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 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 2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輻射防護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但經評估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人員一年之曝露不可能超過劑量限度之十分之三;其有效劑量為六毫西弗,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為五十毫西弗,皮膚及四肢之等價劑量為一百五十毫西 ...
- 3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6 - 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 ...
- 4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7 條.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每連續五年週期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 5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輻射防護計畫書壹、依據
輻射工作人員職業曝露之劑量限度,依下列之規定:. 2.1每連續五年週期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百毫西弗。且任何單一年內之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五十毫西弗。 2.2眼球水晶體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