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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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
依一般情形言,繼承人協議時會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他遺產併為協議,達成共識,故連件申請登記時,繼承案通常以分割繼承或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方式申辦登記,以完成 ...
- 2家族傳承常被忽略的重要議題–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4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算2年間不行使,或是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離婚或他方死亡)時起算逾5年,沒有行使,則 ...
- 3「聽說遺產配偶可以先分一半,其他由子女平分?」律師娘告訴你
等到生存配偶先拿走可以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剩下的部份才是依民法的順位來分遺產,第一順位就是跟子女一起平分。 因此假設生存配偶名下完全沒有 ...
- 4民法§1030-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5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法令與實務講師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 配額。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