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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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民法§1030-1-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3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可代位申請喔!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指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 ...
- 4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法令與實務講師
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減其分. 配額。 –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
- 5詢問公同共有繼承與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相關事宜
依一般情形言,繼承人協議時會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及其他遺產併為協議,達成共識,故連件申請登記時,繼承案通常以分割繼承或全體繼承人按法定應繼分方式申辦登記,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