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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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 5民法第1065、1146、1174、1175 - 法源法律網
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