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存違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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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既存違建拍照列管及專案查報
五、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 檢附證件 ... 一、既存違建經現場勘查認定無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市容瞻觀等,拍照列管,暫.
- 2違章建築之認定(新違建、舊有違建、既存違建) - 隨意窩
前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法定避難器具之使用者,查報拆除。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移送法辦。 施工中違建 ...
- 3法規內容-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六、既存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七點至第十一點規定者,應拍照列管 。 前項拍照列管之既存違建,如經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
- 484年以前的舊違章建築真的可以就地合法不被拆除嗎?
而民國84年以前蓋好的違建,因屬既存違建,被列為暫緩拆除之列,所以才常常被誤稱為 ... 民國84年後的新違建定義,僅是台北市政府的規章,其它縣市的新舊違章建築認定 ...
- 5法規名稱: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三、本要點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新違建:指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 (二)既存違建:指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