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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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內容-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第 12 條輻射作業造成一般人之年劑量限度,依下列規定: 一、有效劑量不得超過一毫西弗。 二、眼球水晶體之等價劑量不得超過十五毫西弗。
- 2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五、檢查項目(一)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項目均同,檢查項目如下列: (1)作業經歷之調查。(參照附錄一辦理) (2)既往病歷: ...
- 3實驗場所放射性及游離輻射工作安全守則
第2 條放射性物質及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之操作人員,應由受有關游離輻射防護之訓練,. 並領有原子能委員會發予之合格證書者擔任之。 第3 條游離輻射作業人員,應依規定 ...
- 4輻射防護法規宣導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 □ 商品輻射限量標準. □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 5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健康檢查之項目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1)作業經歷、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2)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分泌及生殖系統疾病既往病史之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