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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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查項目(一)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項目均同,檢查項目如下列: (1)作業經歷之調查。
(參照附錄一辦理) (2)既往病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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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技術規範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技術規範係依據「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
二、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之時機、檢查項目及應考量不
適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疾病項目,應依本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惟
核能電廠運轉人員並應符合原子能委員會備查之「核能電廠運轉人員
健康檢查與合格標準」。
三、辦理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醫院,應為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
之勞工特殊體格(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
四、檢查時機
(一)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工作人員於開始從事游離輻射工作前應接受體格檢查,且於受僱
用期間,應定期實施健康檢查。
工作人員之定期檢查期限為一年
。
(二)特別健康檢查
1.工作人員因一次意外或緊急曝露所受劑量超過年有效等效劑量
限度兩倍時,應實施本項檢查。
2.在特殊情況下,經原子能委員會認定有實施必要者。
五、檢查項目
(一)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
工作人員之體格檢查與健康檢查項目均同,檢查項目如下列:
(1)作業經歷之調查。
(參照附錄一辦理)
(2)既往病歷:心智及精神、血液、皮膚、胃腸、肺臟、眼睛、內
分泌與生殖系統及家庭病史之調查。
(3)一般理學檢查(特別注意甲狀腺之檢查)及心智與精神篩檢。
(4)甲狀腺功能檢查:T3、T4、TSH。
(5)肺功能檢查:用力肺活量(FVC)、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
.0)。
(有機會需戴呼吸防護具者)
(6)血液學檢查:紅血球數、血色素、血球比容值、白血球數、白
血球分類及血小板數。
(7)尿液分析:尿蛋白、尿糖、尿潛血及尿沈渣。
(二)特別健康檢查可參考下列檢查項目:
1.檢查症狀、徵象之發生與持續時間。
2.一般理學檢查及其他自覺症狀。
3.血中鈉-含量分析(當懷疑遭受中子曝露時)。
4.生化檢查。
5.尿液常規分析。
6.糞便潛血檢查。
7.特別健康追蹤檢查項目:除前述一般檢查項目外,應針對當時
受曝狀況及可能發生之影響,由主治醫師(必要時組成醫療專
家小組)進行診治,並可參考下列檢查項目。
(1)血液學檢查。
(2)骨髓穿刺檢查(血液學及其他相關檢查有疑似異常發現時,
視受檢人員意願實施)。
(3)甲狀腺功能、抗體及超音波檢查。
(若超音波發現結節,建
議增加甲狀腺細針吸引細胞學檢查)
(4)腫瘤標記。
(5)乳房攝影(女性)。
(6)胸部X光與痰細胞學檢查。
前項檢查項目及時機參考附錄二辦理。
檢查期限由主治醫師判定之。
六、應考量不適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疾病項目
為保障工作及相關人員不受游離輻射傷害,特針對體格檢查及健康檢
查項目中對游離輻射曝露可能有直接、間接影響或可能導致影響相關
人員輻射安全之項目,訂定應考量不適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疾病項
目。
經醫師之建議判定不適合游離輻射工作者,雇主應考量調整其工
作環境及性質,惟不得據為免職或資遣之理由。
應考量不適合從事游
離輻射工作之疾病項目如下列:
(一)血液疾病
1.多發性紅血球過多症。
2.顆粒性白血球缺乏症。
3.白血病及淋巴癌。
4.其他經醫師判定為有意義之血液疾病。
(二)內分泌疾病
甲狀腺癌。
(三)精神與神經異常
1.有心智或精神問題,經心理衡鑑及精神科診斷確定。
2.曾患有精神病,且經檢查認為有潛在危機,不能勝任游離輻射
工作。
3.具癲癇病史,且經檢查認為有潛在危機,不能勝任游離輻射工
作。
(四)頭、頸及五官
1.顏面有缺陷,無法戴呼吸防護具。
(限制進入空浮管制區)。
2.白內障。
(五)惡性腫瘤
各種經病理檢查證實之原發或續發性惡性腫瘤,具臨床表徵、正
接受治療或緩解期未超過五年者。
七、結果判定與健康管理
(一)結果判定分為合格(准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無任何限制)、合
格(准予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但限制從事某項工作)及不合格(
禁止從事游離輻射工作)等三類,並由醫師註明其不適宜從事之
作業與其他應處理及注意事項。
(二)雇主僱用人員從事游離輻射工作時,應建立健康管理資料,並依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三)健康管理屬於第三級管理者,應於檢查分級後,於三十日內報告
原子能委員會、衛生及相關主管機關。
八、工作人員之健康檢查及特別健康檢查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九、從事游離輻射相關工作頻率一個月內不超過七日,且每日預估曝露所
接受之有效等效劑量不超過0.一毫西弗(十毫侖目),七日內累計
不超過0.三毫西弗(三十毫侖目)者為臨時性工作,得不適用本技
術規範。
十、在本技術規範發文訂定前已實施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計畫,其不符
合本技術規範者,應於發文日起一年內修正完成,以符合本技術規範
之規定。
十一、本技術規範自發文日起實施。
附錄一游離輻射工作人員體格及健康檢查作業經歷調查項目(受僱時、
變更作業時或定期檢查)
一、個人資料:姓名、身份證字號、性別、生日、婚姻及吸煙與
否等。
二、作業與輻射曝露無關之經歷調查:作業名稱與起訖日期等。
三、作業與輻射曝露相關之經歷調查:
1.曾經在礦區工作之作業名稱與起訖日期等。
2.曾經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作業名稱與起訖日期等。
3.目前從事游離輻射工作之作業名稱與起訖日期、常接觸之
輻射源及戴呼吸防護具與否等。
4.至本次體格及健康檢查上個月前之累積劑量:
(一)一般曝露之有效等效劑量(單位:毫西弗)。
(二)其他曝露(含計畫特別曝露、緊急曝露等)之有效等
效劑量(單位:毫西弗)。
註:以上資料由受檢人員向醫師提供資料或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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