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
po文清單文章推薦指數: 80 %
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0」標籤,搜尋引擎有相關的訊息討論:
延伸文章資訊
- 1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 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轄區內未登記工廠擬訂管理輔導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中. 央主管機關並應設工廠管理輔導會報,推動各項工作檢討及改進措. 施。(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二).
- 2109年6月 - 新北市經濟發展局
3. 未登記工廠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可以依28-10條規定完成合法化程序。 (二)、修法內容:. 新增第4章之1「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之管理及輔導」專章,增訂1條罰則及.
- 3工廠管理輔導法§28-10-全國法規資料庫
- 4工廠管理輔導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審查核定前項第一 ...
- 5第四章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第二十八條之五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 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自行或於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通知後,申請納管,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