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繼承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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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繼承權有時效限制? 大法官解釋:一身專屬永不喪失 - 中時新聞網
司法院副祕書長葉麗霞說,現行民法一般繼承權被侵害,回復請求時效,包括知悉起2年要行使內,還有繼承開始10年內不行使,都會因時效消滅喪失繼承權。
- 2民法§140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3繼承人爭遺產的時效,《大法官第771號解釋》認定延長至15年 ...
此時,小美可依據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但是第1146條第2項又規定,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 ...
- 4爭遺產時效大法官再多給5年期限延長為15年 - 鏡週刊
大法官雖宣告繼承權為「一身專屬權」,但也不代表當事人在發生遺產爭議時,可以在任何時間爭產,仍應依照《民法》第1446條的繼承請求權最高10年時效,以及 ...
- 5限定繼承時效
二、辦理限定繼承時效有多長?. 根據民法第1156條規定: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