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治療所設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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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職能治療師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職能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 ...
- 2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職能治療師或職能治療生停業、歇業,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八條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執業執照機關依 ...
- 3歇業須知 - 高雄市職能治療師公會
(1)離職證明書(正本或影本一份). (2)繳款證明(正本或影本一份)(未繳納當年常年會費者5000元整才須提供). (1)親自辦理. (2)通訊辦理:檢具附件+歇業申請表掃描後寄 ...
- 4法規名稱: 職能治療師法
職能治療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 ... 職能治療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 5職能治療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職能治療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時,應填具申請書、具結書,並檢具執業執照費及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職能治療師執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