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院長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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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及副院長遴選及職期作業要點
(二)副院長: 副院長應具備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任用資格或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須符合下列各目資格之一: 1.教育部審定之醫學院臨床醫學助理教授 ...
- 2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 ...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院長,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並應具備下列經歷之一: 一、區域醫院(一)曾任醫院院長職務。 (二)醫院院長任現職滿三年。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 ...
- 3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院長副院長及各級醫事主
業務特殊需要時之遴用彈性,修正區域、地區及精神科醫院院長遴選. 經歷規定。 ... 訂醫院副院長遴用經歷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 師(一)級任用資格,且.
- 4副首長及醫事單位主管、副主管遴用資格表
資格條件經各榮民總醫. 院首長及人事主任會商. 訂定。 榮民總醫院. 分院. 院長. 一、具專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資格、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
- 5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
所屬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 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