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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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規定事項,整合毒品防制資源、降低本市吸毒犯罪人口及維護民眾身心健康,特設桃園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 ... 目前線上:556人,瀏覽人次:664501692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一規 定事項,整合毒品防制資源、降低本市吸毒犯罪人口及維護民眾身心 健康,特設桃園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 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各一人。

主任由市長 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整體政策事宜;副主任由本府秘書長兼任, 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整體政策規劃事宜;執行秘書由本府衛生局局長 兼任,執行本中心綜合性業務;副執行秘書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 協助執行本中心綜合性業務。

四、本中心依任務需要,下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危害防制組、轉 介服務組及綜合規劃組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綜理組務 。

預防宣導組組長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保護扶助組組長由本府 社會局副局長兼任,危害防制組組長由本府警察局副局長兼任,轉介 服務組及綜合規劃組組長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各組置組員,由 本府相關機關派員兼任,辦理組務。

五、本中心每三個月召開工作執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擔任會 議主席;各組組長及組員並應與會,追蹤管考各項工作。

本中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 。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本府有關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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