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專欄-觸犯刑法第280、361條之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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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件告訴人黃○告訴被告黃○郎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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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務見解 (一)台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14號判決: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告訴人黃○告訴被告黃○郎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犯刑法第280條、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當庭向告訴人道歉,告訴人亦同意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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