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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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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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
3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
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第8條第1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擔任召
集人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103年2月27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修正]第八條(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組織)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
人,均為無給職。
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
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第
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
[修正]第十三條(癌症預防篩檢之辦理及經費來源)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
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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