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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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目前線上:994人,瀏覽人次:671195983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癌症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體系: /行政/衛生/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5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8863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18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 3號公告第2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 由「衛生福利部」管轄;第8條第1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署長」擔任召 集人事項,自102年7月23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部長」擔任103年2月27日 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 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3月3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606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8條及第13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修正]第八條(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之組織)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以衛生福利部部長為召集人,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四 人,均為無給職。

應包含下列人士: 一、國家衛生研究院代表。

二、科技部代表。

三、醫學院校代表。

四、公共衛生學者、癌症研究者、醫師團體代表及病理、腫瘤科、放射腫 瘤科醫師與相關專家學者。

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委員,由召集人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

第 四款及第五款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癌症防治政策委員會每季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

[修正]第十三條(癌症預防篩檢之辦理及經費來源)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人民癌症預防、篩檢。

前項辦理經費,得由菸品健康福利捐之分配收入支應或接受機構、團體之 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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