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一:名詞解釋-歷史建築、古蹟保存@ blog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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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94年2月5日版本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歷史建築的主要定義和 古蹟相同,其定義如下:文資法第三條第一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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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70317作業一:名詞解釋-歷史建築、古蹟保存?未分類名詞解釋-歷史建築
l 歷史建築的定義
1. 依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定義:
i. 文化資產保存法:
因民國88年921地震中,許多珍貴的歷史建造物因搶救不及而就此消失,於是立法委員緊急提案於文化資產保存法中增列「歷史建築」一類,並於民國89年2月9日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該版文化資產保存法中的歷史建築為「指未被指定為古蹟,但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
」其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而在94年2月5日版本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歷史建築的主要定義和 古蹟相同,其定義如下:文資法第三條第一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
ii.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如圖一、圖二)
圖一:通霄神社
圖二:大山火車站
(圖片一來源:http://blog.sina.com.tw/11505/article.php?entryid=589503)
(圖片二來源:http://blog.xuite.net/lee457f/dog/25147274-大山火車站)
2. 依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一書中定義:
本書將歷史建築定義成以下幾個條件或特色-
i. 歷史建築距今應至少五十年以上
ii. 可彰顯社會文化歷史意義者
iii. 具建築技術或建築藝術價值者
iv. 與著名歷史人物或事件具關連者
v. 在歷史風貌再現方面具有整體價值者
vi. 具特殊族群生活文化象徵者
vii. 具高度利用價值並可彰顯歷史及文化意義者
參考資料:
馬之黃網誌,楊裕富評歷史建築:保存‧維護‧再利用執行手冊,2005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
貓裏古蹟風華網站,http://history.mlc.gov.tw/home.asp
名詞解釋-古蹟保存
l 古蹟的定義
1. 就字義上來看:
古是指過去的意思,正確的說法是指很久以前的過去;蹟是指行跡、遺蹟的意思,乃指人類遺留下來的痕跡;古蹟兩個字連用可解釋為-人類過去所留下來的痕跡;進一步可解釋為-人類在很久的過去所遺留下來有意義或有價值的痕跡。
2. 依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定義:
i. 文化資產保存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一款-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
ii.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古蹟及歷史建築,為年代長久且其重要部 分仍完整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包括祠堂、寺廟、宅第、城郭、關塞、衙署、車站、書院、碑碣、教堂、牌坊、墓葬、堤閘、燈塔、橋樑及產業設施等。
(如圖三、圖四)
圖三:魚藤坪斷橋
圖四:苗栗文昌祠
(圖片三來源:http://travel.network.com.tw/tourguide/point/showpage/1182.html)
(圖片四來源:http://www.boch.gov.tw/boch/frontsite/cultureassets/caseBasicInfoAction.do?method=doViewCaseBasicInfo&caseId=KA09602000160&version=1&assetsClassifyId=1.1)
l 古蹟的類別
1.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四條:
古蹟的指定可以分為:一、國定二、直轄市定三、縣﹝市﹞定三類。
另外新文化資產保存法實行後,原本的一、二級古蹟列為「國定古蹟」,原三級古蹟改成「縣定古蹟」。
其等級依下列標準來評定﹕
i. 具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紀念或其他學術價值
ii. 時代之遠近
iii. 與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
iv. 表現各時代之特色、技術、流派或地方之特色
v. 數量之多寡
vi. 保存之情況
vii. 規模之大小
viii. 附近之環境
l 古蹟保存的意義
依據傅朝卿,文化資產保存基本概念(空間與建築類)一文當中提到,保存-為古蹟修復的方法之一,其目的在維持古蹟於現存狀態,在西方國家,原貌保存之層級被廣泛的應用於著名的遺蹟上,例如:雅典衛城上的神廟與羅馬的古羅馬廣場廢墟與競技場,不少殘破的建築文化資產都以原貌凍結下來,希臘及義大利當局縱然有推測性的復原圖樣,但卻未曾加以實質的復原,頂多是在解說資料中擺上一幅推測性復原圖,或於博物館中建構一個完整的模型,使參觀者可以「想像」以前的文化資產「可能」的風貌。
參考資料:
漢寶德著,古蹟的維護,民88,台北市:文建會
林華苑,古蹟保存政策與再利用策略之研究,2002,國立政治大學碩士論文
傅朝卿,(空間與建築類)文化資產保存基本概念,國立成功大學建築系教授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http://law.moj.gov.tw/
貓裏古蹟風華網站,http://history.mlc.gov.tw/ho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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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文化資產保存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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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義的暫定古蹟條件有兩種狀況。一種是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 條之規定,凡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四種類型的文化資產進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