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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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提昇本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防戰力,以 ... 三)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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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辦理。
貳、目的
為提昇本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體消
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參、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本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本局副局長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
隊長擔任或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六、指揮幕僚群:由局本部災害應變小組、轄區大隊、支援大隊幕僚擔任
。
肆、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一)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二)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三)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四)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一)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二)劃定火場警戒區。
(三)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四)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五)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六)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一)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二)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三)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四)必要時由本局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查及鑑定
。
四、偵查指揮官:
(一)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二)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三)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伍、火場指揮官應配戴指揮臂章,顏色規定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戴黃色臂章。
二、救火指揮官佩戴紅色臂章。
三、警戒指揮官佩戴藍色臂章。
四、偵查指揮官佩戴綠色臂章。
前項臂章由本局製作配發。
陸、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本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
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
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達
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中隊長到場指揮;可能達重大火災層級時,
則應通報本局災害應變小組及局長到場擔任總指揮官;若達到特殊重
大火災層級時,則另通報本府首長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
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
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各
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柒、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前進指揮中心、人員裝備、器材管制站
及編組幕僚群:
一、前進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
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器材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
所設立,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器材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
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由局本部災害應變小組、轄區大隊、支援大隊幕僚擔任。
(一)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
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
(二)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
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三)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
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四)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
(五)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六)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
、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四、指揮幕僚群佩戴臂章由本局統一律定之。
捌、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一)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二)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
內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等),
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
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
訊),並上傳火災搶救資料庫,提供指揮官及指揮幕僚人員查詢
。
(三)依本局規定格式製定搶救部署圖(需有車輛、水線佈署等說明)
。
(四)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
相關搶救資料應放置主力攻擊車。
二、受理報案:
(一)指揮中心(或分隊值班人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
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
保、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二)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三)出動時間: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六十秒內,夜
間九十秒內。
三、出動派遣:
(一)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
,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
,一為攻擊車、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
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
庫)車等。
』
(二)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三)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
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一)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二)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一)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
築物內部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
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二)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
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三)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
,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
部署狀況、人員搜救情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
務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四)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五)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
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各車之間距離以二條水
線長度為原則,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六)水線佈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1.室內佈線:沿室內樓梯部署水線之方式,適用較低樓層。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
帶等方式部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分歧開關,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七)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水源部署應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
救目標,樓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
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
先登錄管制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
壓力」,每一區域搜索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
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
以防止民眾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
速送往醫療機構急救。
(八)侷限火勢:無法立即撲滅火勢,應先將火勢侷限,防止火勢擴大
。
(九)周界防護:對有延燒可能之附近建築物,應佈署水線進行防護。
(十)滅火攻擊:消防力具有優勢時,應集中水線,一舉撲滅火勢。
(十一)破壞作業:
1.破壞前應有「測溫」動作,並注意內部悶燒狀況,以免因破
壞行動使火勢擴大或引發閃(爆)燃之虞。
2.擊破玻璃應立於上風處,手應保持在擊破位置上方,以免被
玻璃碎片所傷。
3.可用堆高機、乙炔氧熔斷器、斧頭、橇棒、門鎖頂開器、油
壓破壞組或切斷器等切割、破壞鐵捲門、門鎖、門閂等。
4.現場指揮官判斷如需調用重機械(如堆高機、挖土機、吊車
等)進行破壞或協助殘火處理,應通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調
度本局協定契約之重機械廠商協助破壞作業。
(十二)通風排煙作業:
1.適當的採取通風排煙作業(垂直、水平、機械、水力等),
可使受困災民呼吸引進的冷空氣,並改善救災人員視線,有
利人命救助,且可縮短滅火的時間。
2.執行通風排煙作業前,應有水線待命掩護,並注意避開從開
口冒出的熱氣、煙霧或火流。
3.適當的在建築物頂端開口通風排煙,可藉煙囪效應直接將熱
氣、煙霧及火流向上排解出去,有助於侷限火勢。
(十三)飛火警戒:對火場下風處應派員警戒,以防止飛火造成火勢延
燒。
(十四)殘火處理:火勢撲滅後,對可能隱藏殘火處所,加強清理、降
溫以免復燃。
(十五)人員裝備清點:火勢完全熄滅後,指揮官應指示所有參與救災
單位清點人員、車輛、裝備器材,經清點無誤後始下令返隊,
並回報指揮中心。
六、其他: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集合住宅或其他特種災害(化學災
害、隧道、航空器、船舶、山林、地震等)火災,各大隊應針對轄內
場所專有特性,製定搶救計畫,實施兵棋推演及實兵演練、加強救災
人員訓練。
玖、通訊聯絡:
一、無線電頻道一覽表(附件一)。
二、救災救護無線電呼叫諸元表(附件二)。
三、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附件三)。
附件一-無線電頻道一覽表附件二-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無線電呼叫諸元表附件三-各式消防車輛無線電代號對照表
拾、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
一、對轄內火災災情達下列條件者,應由本局局本部、各大、中隊辦理火
災檢討會及製作火災搶救報告書(附件四):
(一)局本部、各大隊(中)、分隊召開火災檢討會原則標準如下:
1.局本部辦理:
(1)死亡二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房屋延燒十戶(間)以
上或財物損失達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之火災者。
(2)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
共設施發生火災者。
(3)具有影響社會治安重大之火災者。
(4)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或
其他重大災害經局長認有提列為特殊重大災害者。
2.大隊辦理:
(1)火災造成人命死亡或三人以上重傷。
(2)燒毀供人使用之建築物且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
(3)燒毀供人使用之物(含舟、船、航空器或農作物、動物)及
財物損失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上。
(4)房屋燒毀五戶(間)以上。
(5)燒毀林木面積達五公頃以上(雜草除外)。
(6)財物損失,一時無法估算,但依現場判斷,顯然災情慘重者
。
3.中隊辦理:轄內成災火警均須召開火災檢討會。
4.經本局認為有必要召開會議之火災案件。
上述案件各大、中隊先召集參與救災單位,舉行火災檢討會;就
搶救過程之聯繫作業、搶救處置及指揮決策等,檢討優劣得失,
製成會議紀錄,作為策進搶救作業模式及參與救災人員獎懲依據
;前揭會議局本部辦理由局長或代理人擔任主席,大隊辦理由大
隊長或副大隊長擔任主席,中隊辦理由中隊長擔任主席。
二、轄內救災人員傷亡或救災車輛發生事故,應召開會議檢討優劣,逐一
檢討出勤人員現場搶救任務作為;另製作案例教育(格式如附件五、
六)陳報本局備查。
三、火災搶救報告書(含會議紀錄)及案例教育應於案發後五日內報本局
核備。
附件四-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火災搶救報告書(範例)附件五-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人員傷亡案例教育(範例)附件六-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救災車輛事故案例教育(範例)
拾壹、跨轄申請調度支援作業:
本機關轄內發生災害,因消防、救災、救護人力、裝備、器材不足
,不能及時有效搶救或控制時,或與他轄交界發生災害,因地理、
環境、交通等因素,申請由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搶救較為有利時,得
依「各級消防機關災害搶救消防力調度支援作業要點」規定向鄰近
各消防機關申請跨轄支援。
拾貳、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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