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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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2180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增訂第二章之一及第9條之1至第9條之3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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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2379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20890276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80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增訂第二章之一及第9條之1至第9條之
3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司法/刑事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44年7月29日內政部訂定發布全文37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46年8月31日內政部修正發布全文32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1年1月15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58403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
、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25條至第27條及第32條條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民81年7月30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182467號令修正發布「戡亂時
期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為「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2年7月28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8285629號令修正發布第21條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1196號、內政部(88)臺內警
字第8871258號、行政院衛生署(88)衛署麻處字第88014159號令會銜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肅清煙毒條例施行細
則)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3年1月9日法務部法令字第0930800114號、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
30077560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30000337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第12條、第14條、第17條、第25條至第27條;增訂第11條之1;刪除
第13條、第16條、第20條、第22條條文,並自93年1月9日施行(中華民
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10條第8款所列屬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管轄)(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11
34號公告第10條第9款所列屬「行政院新聞局」之權責事項,自101年5
月20日起停止辦理)(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
54558號公告第10條第11款所列屬「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
項,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23790號、內政部臺內警字
第1020890276號、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800369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10條、第11條、第27條;增訂第二章之一及第9條之1至第9條之
3條文,並自102年6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增訂]第九條之一查獲毒品製造工廠,應追查毒品製造原料之來源、供銷管道及販賣、運
輸網路,並擴大偵辦。
[增訂]第九條之二查獲製造毒品先驅原料,應追查原料之來源,並通報行政院衛生署食品
藥物管理局。
[增訂]第九條之三各檢驗機關(構)應將每月毒品檢測結果資料,於次月十日前,依規定
格式彙送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各檢驗機關(構)發現未經列管之新興毒品,應通報法務部,並通知行
政院衛生署。
第一項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修正]第二條防制毒品危害,由行政院統合各相關機關,辦理緝毒、防毒、拒毒及戒
毒工作。
[修正]第十條教育部應統合下列機關,並協調社會團體,運用各種管道,持續進行反
毒宣導: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法務部。
六、經濟部。
七、交通部。
八、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九、文化部。
十、行政院衛生署。
十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十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十三、省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十四、其他相關機關。
[修正]第十一條勒戒處所需用之戒毒藥品,其屬成癮性麻醉藥品者,由行政院衛生署食
品藥物管理局核配。
勒戒處所應將前項成癮性麻醉藥品實際使用情形,填具報告表陳報行政
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前項報告表格式,由行政院衛生署另定之。
[修正]第二十七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
九日施行。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
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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