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會有罰則?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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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以上300萬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以上400萬以下罰 ... 首頁(current) 法規及公告查詢 常用問答查詢 影片專區 其他相關資料 活動報名 登入 食品標示常用問答區 友善列印 關閉頁面 瀏覽人次 00000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2015版權所有|系統維護:融易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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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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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罰鍰處理原則」. 日期:109-12-29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辦公室.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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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罰則 105年7月1日起製造的產品,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