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來臺篇QA - 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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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下方連結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無障礙網頁宣告 隱私權保護與資訊安全政策 ::: 上方連結 網站導覽 答客問 RSS 正簡體對照表 大陸事務專屬網站 首長信箱 網路資源 简体中文版 English 字級 字級小 字級中 字級大 分享 [開啟新視窗]SharetoFacebook [開啟新視窗]Plurk [開啟新視窗]Sharetotwitter [開啟新視窗]Sharetoline [開啟新視窗]Sharetoemail 大陸委員會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回頂端 本會簡介 成立緣起 本會組織 首長簡介 聯絡資訊 大陸工作體系 政策與情勢 兩岸及大陸情勢 大陸政策 政府兩岸政策重要措施 行政院重大政策說明 推展兩岸制度化協商 相關民意調查結果 主管法規 主管法規查詢 大陸事務法規 兩岸協議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等修法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 法規預告專區 兩岸交流 兩岸文教交流 兩岸經濟交流 兩岸社會交流 兩岸統計 臺港澳關係 港澳情勢 港澳事務法規(學生法規請見「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臺港澳交流統計 港澳學生交流專區 答客問及旅遊資訊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相關網站 資訊園地 新聞園地 重要議題專區 政府資訊公開 公文服務 公布欄 出版品 典藏資料 訴願服務 國賠案件統計 為民服務 首長信箱 政府因應『港版國安法』專區 陸港澳緊急服務資訊與旅遊警示專區 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 臺商窗口 國人赴陸任職規範 因應中國大陸居住證專區 大陸廣告規範平台 網路申辦 本會補助及委辦活動 陸配專區 陸生專區 臺生專區 search 搜尋 搜尋 大陸政策 交流 大陸 網路申辦業務 進階搜尋 ::: 答客問集 工作篇QA 生活篇QA 親屬來臺篇QA 首頁 為民服務 陸配專區 答客問集 親屬來臺篇QA 網頁功能 列印內容 注音符號 親屬來臺篇QA::: 日期:110-11-22 一、請問陸配在團聚期間懷孕、生產,需要親人照顧,是否有可能放寬大陸父母來臺照顧? 答: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其間一覽表」規定,中國大陸配偶在團聚期間,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或是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都可以申請中國大陸父母來臺探親,每次停留期間3個月,並得申請延期,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二、我嫁來臺灣已6年,去年8月拿到長期居留證,拿到身分證後我可以申請我爺爺來探親嗎?超過65歲可以有其他家人陪同嗎? 答: (一)中國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以申請中國大陸二親等內的血親及配偶來臺探親,亦即您拿到臺灣的身分證後,可以申請您中國大陸的爺爺及奶奶來臺探親,如果爺爺及奶奶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申請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一人同行照料。

(二)另中國大陸配偶在臺定居(取得身分證)後,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得申請中國大陸三親等內血親及配偶來臺探親;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三、我目前處於依親居留階段,我的臺灣老公很想收養我在中國大陸的女兒(與中國大陸前夫所生),在臺灣辦理定居團圓,相關規定為何?如果我已經在臺灣定居並設有戶籍,我在中國大陸的女兒要如何來臺與我定居團圓? 答: (一)先生想要收養您在中國大陸前婚子女為養子女,需向法院聲請裁定認可。

而申請定居方式依養子女之年齡可分為下列方式: 1、如果年齡在12歲以下,可直接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向移民署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36人。

2、如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12人。

(二)如您已經在臺灣定居並設有戶籍,且您的中國大陸前婚子女年齡在20歲以下,得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專案長期居留,連續居留滿2年且每年合法居住183日以上,可以申請定居,每年數額為300人。

相關問題、申請手續、應備文件可以洽詢主管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四、我從中國大陸嫁來臺灣10年,已取得臺灣的身分證,目前老家只剩母親一人,又有病在身,我希望能接她來臺定居,盡些孝道。

依目前的政策規定,我是否可接她過來安養天年?相關手續辦理及準備證件又有哪些? 答:目前中國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後想要申請中國大陸父母親來臺定居,依兩岸條例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中國大陸的父母親必需要年滿70歲以上,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經移民署審核後,可以排等數額(每年數額60人),等到排到數額後就可以來臺定居。

詳細的申請程序、應備文件等,可以洽詢主管機關。

(內政部移民署:02-2388-9393) 五、我的姐姐、姐夫可以來臺探親嗎? 答: (一)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相關規定,中國大陸人民來臺短期探親規定如下: 1、已在臺定居之中國大陸配偶,由原規定中國大陸3親等內血親,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該3親等內血親之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舅媽。

2、在臺依親居留及長期居留階段之中國大陸配偶,原規定中國大陸父母,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放寬2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亦得申請來臺短期探親,如妹妹及妹夫。

(二)至於相關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事宜,可以洽詢主管機關內政部移民署(電話:02-23889393;地址:臺北市廣州街15號;網址:www.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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