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區域觀光旗艦計畫指導型補助案申請作業須知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成「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中之「 區域觀光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加強指導及審核地方政府所提相關經費 ... 目前線上:1087人,瀏覽人次:70338312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區域觀光旗艦計畫指導型補助案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成「觀光拔尖領航方案」中之「 區域觀光旗艦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加強指導及審核地方政府 所提相關經費補助申請書,以利推動各區域進行觀光旅遊環境的整備 與品質提升,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計畫指導原則如下: (一)申請本計畫補助須符合下列本局規劃之各該區域觀光旗艦計畫觀 光發展主軸。

1.北部地區-「生活及文化的台灣」:以都會生活極致呈現及多 元文化揉合體現,呈現「魅力生活都會」及「精彩文化旅遊」 的北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2.中部地區-「產業及時尚的台灣」:以地方產業觀光轉型優化 與城市文化藝術新創,呈現「觀光化的傳統產業」及「台式新 創的時尚都會」的中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3.南部地區-「歷史及海洋的台灣」:開台歷史文化探遊及海港 都會海洋度假體驗,呈現「懷舊歷史探遊」及「熱情海洋度假 」的南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4.東部地區-「慢活及自然的台灣」:為結合東台灣山海旅遊體 驗之定點旅宿服務基地,呈現「自然養生城鎮」、「慢活度假 旅遊」的東部地區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5.離島地區-「特色島嶼的台灣」:澎湖呈現「國際度假島嶼」 、「海洋生態旅遊」之觀光旗艦發展主題;金門以「戰地生態 公園」及「民俗人文旅遊」、馬祖以「戰地風情體驗」、「閩 東及媽祖人文」之觀光旗艦發展相關主題。

(二)本計畫補助內容以觀光實質建設與環境整備為主。

(三)屬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不列入本案補助。

三、申請補助案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或各區域之旗艦計畫內容。

(二)環境整備與興建公共設施須取得用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書。

(三)須有妥善之經營管理及維護計畫。

四、受補助對象以第二點所列各該區域內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為原則 。

但鄉(鎮、市)公所得依計畫性質及執行推動需要提案,報請所屬 縣政府核轉申請補助。

五、地方政府應依財力狀況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本計畫補助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二)第一級縣(市)政府以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為原則。

(三)第二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原則。

(四)第三級縣(市)以補助百分之九十五為原則。

(五)鄉(鎮、市)公所依所屬縣級次之補助比例規定。

但財政困難者 ,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本局專案另行核定。

前項縣(市)政府分級級次及補助比例,依計畫核定時,行政院主計 處公告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認定補助。

六、申請補助及核准程序: (一)地方政府得於本局函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工程需求概要表。

(詳附表一、二) 2.施作範圍之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

(二)申請案件經核定後,由本局通知受補助單位提送工作計畫書審查 。

(三)工作計畫書應依本局審核意見修正,俟工作內容、項目及進度期 程核定後,據以辦理;未依本局審核意見進行修正者,本局將逕 予取消補助。

(四)工作計畫應依本局核定之進度期程依序執行,並應於工程發包施 工前將工程進度表及設計書、圖等送請本局審查,經審查並依審 查意見修正經同意後,應即發包施工。

附表一-99年度區域觀光旗艦計畫工程需求概要-總表附表二-99年度區域觀光旗艦計畫工程需求概要表 七、工作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符合本計畫指導原則說明。

(二)基地範圍與規模。

(三)基地觀光資源條件分析。

(四)相關計畫。

(五)計畫構想與內容。

(六)實質計畫。

(七)總經費預估,分列申請補助款及地方配合款。

(八)經營管理與維護計畫。

(九)計畫效益。

(十)其他:依各提案計畫需求自行訂定。

八、地方政府應依本局核定計畫項目及金額執行,並將發包紀錄、納入預 算證明書、合約書副本、收據及開工報告書送本局備查,以憑覈實向 本局請領補助款。

九、督導及考核: (一)計畫執行期間地方政府應按月填列執行進度表,回報計畫辦理情 形及工作進度。

有未能如期完成之情形者,將召開檢討會議,可 克服之問題與困難者,賡續辦理;執行成效不佳或有難以繼續執 行者,得停止計畫執行並繳回未執行之補助款。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地方政府應隨時配合辦理本局辦理計畫 執行督導考核、實地查訪、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等會議,並備妥相 關文件資料供查。

(三)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計畫執行 期間確需變更者,應報本局備查,其所增加經費由地方政府負擔 。

(四)地方政府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工程金額 支用情形表(含工程款、委辦費、管理費)送本局備查;實際結 算數或分攤費少於原補助款者,其剩餘款並應依補助比例一併繳 還本局。

(五)地方政府應確實依據經營管理計畫,負起經營與整修維護之責。

未依規定妥善經營管理者,或經改善後仍未達標準者,得予取消 後續相關提案或補助。

十、本計畫經費由本局觀光發展基金預算項下支應。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