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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衛生署令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衛署醫字第0970218985號
修正「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點
署 長 葉金川
兒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更新展延條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六十二積分以上,其中至少一百二十積分必須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舉辦之研討活動;其餘四十二積分可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協辦或認定之研討活動,且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
(一)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之學術演講會每小時積分為一分。
(二)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學術演講每小時得認定為積分一分;發表論文者,每題論文報告其報告人認定為積分三分;其餘之作者每人均為一分,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為五分。
(三)
參加臺灣兒科醫學會認可之繼續教育課程實際聽課每四十五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分;擔任授課者每四十五至六十分鐘得認定五分。
(四)
凡參加小兒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舉辦之小兒科例行教學活動(包括每月或每週之臨床個案討論、專題演講、讀書或雜誌抄讀會、科際討論會等),得檢具出席證明正本,或附有參加人員簽名之會議紀錄影印本,向臺灣兒科醫學會申請認定積分,參加每四十五至六十分鐘之教學活動為一分;擔任負責報告或演講者每四十五至六十分鐘為二分,但六年內該類積分最多得認定二十分。
(五)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答對率達百分九十者,每次積分一分,但網路繼續教育總積分超過十分者,以十分計;參加臺兒醫誌通訊繼續教育課程者,答對率達百分之六十者給予二分,但通訊繼續教育總積分超過十分者,以十分計。
(六)
六年中發表有關小兒科科學論文於本署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積分十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五分。
(七)
小兒科專科醫師於證書有效期限內至國外醫院長期進修超過一年以上者,只要出國進修期間參加本會承認之醫學會議,且參加證明書(影印本)於該年度寄至本會者,不受六年中每年之積分不得有零分之限制。
(八)
如為外交部外派駐外醫療團之專科醫師,其駐外期間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效期所需展延積分條件,採等比例縮減積分計算,並以月為計算單位,但仍應於證書效期內辦理專科醫師證書展延。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其積分一分得以二分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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