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6-1 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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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10 月15 日公告文號:經中字第10904604990 號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 卷198 期預告終止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草案-《經濟》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經濟部公告「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16-1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0-10-19 [評論數0篇] 法規名稱: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公告文號:經中字第10904604990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26卷198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於一 百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施行。

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特定地區,位於其內經 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得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第三十一 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 適當使用地,依本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輔導該等工廠合法經營。

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輔導期限於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屆滿,然於輔導期限屆滿前已 取得興辦事業計畫核定之工廠,其既已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於輔導 期限屆滿後,仍得依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之二規定續行辦理使用地 變更編定,爰擬訂本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之一修正草案,予以明確規定之。

第16-1條位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 污染事業興辦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 條之二規定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前核准者,於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輔導期限屆滿後,得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 整體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及經濟部公告特 定地區個別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完成使用 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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