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廣字號違憲!!美妝品再也不用申請廣字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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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觸保養品牌設計多年,一直以來廣告申請是很多經營保養品牌業主的痛,因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之廠商宣播廣告實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 ... 捷熹張@我在網路上 跳到主文 歡迎光臨捷熹張的部落格,分享SEO關鍵字網路行銷、LINE@/LINE官方帳號行銷、文案、網路行銷學習的點點滴滴...... 找我e-mail:[email protected]或LINEID:@173epjho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Aug03Thu201723:45 遲來的正義-廣字號違憲!!美妝品再也不用申請廣字號了 接觸保養品牌設計多年,一直以來廣告申請是很多經營保養品牌業主的痛,因為依據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化妝品之廠商宣播廣告實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廣告審查。

規規矩矩審查何來痛苦之說?唉~只能說有苦說不出啊。

要求廣字號這件事個人看來其實對於產品的規範不大,但對商業推廣卻受限許多。

怎麼說?對於產品,應該要實質審查內容與所標示是否屬實、是否有添加黑心內容物,而不是耗費時間在文字的審查與斟酌,假設一個產品有廣字號但是偷偷添加不該添加的內容物,如果沒有主動查緝,如何保護消費者安全? 不過,再也不用申請廣字號了,以下為大法官釋憲內容,有興趣的人可以仔細詳閱。

原文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_1.asp?expno=744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4 號【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00700號 解釋爭點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一項就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為處罰之部分,是否違憲?   解釋文 1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但是,不用申請廣字號是一回事,產品的宣稱還是有規範的,如宣稱不實或療效還是會收到罰單的喔! 附上106.4最新公告之-修正「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 需要的人自行點連結看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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