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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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毒品的氾濫,使得毒品犯罪日益有增加的趨勢,不旦危害到國民的安全及社會的治安,政府已將「肅清煙毒條例」改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經由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三十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罰則 因為毒品的氾濫,使得毒品犯罪日益有增加的趨勢,不旦危害到國民的安全及社會的治安,政府已將「肅清煙毒條例」改為「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經由行政院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三讀通過,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由總統公布開始實施, 主要修正的重點如下: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 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第二級:罌栗、大麻、安非他命、古柯..等 第三級:納洛芬、異戊巴比妥、西可巴比妥..等 修正毒品相關罰則: 行        為 第一級毒品 (古柯鹼、鴉片.........) 第二級毒品 (大麻、安非他命......) 第三級毒品 (快樂丸、MDMA......) 製造、運輸、販賣 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千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意圖販賣而持有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強暴脅迫欺瞞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 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 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七百萬元以下) 五年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 引誘他人施用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百萬元以下)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百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七十萬元以下) 轉    讓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一百萬元以下)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七十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 (三十萬元以下) 施    用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三年以下   持    有 三年以下或拘役 (五萬元以下) 三年以下或拘役 (三萬元以下)   刑法第五十六條: 吸打毒品或販賣毒品者,其吸打或販賣行為經常不只一次,得加重法定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項: 販賣或運輸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 自國外輸入毒品者,處無期徒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吸打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意圖販賣、吸打之用,而持有嗎啡、海洛英等毒品者,處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加重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行為之處罰規定。

新增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轉讓毒品罪等處罰規定。

降低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之罪刑。

對於販賣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可以追徵或以其財產抵償,同時,亦可在必要範圍內扣押其財產。

針對施用毒品者所具「病犯性犯人」的特質,實施除刑不除罪處遇施用毒品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 療者,醫療機構不必將其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且再治療情況下第一次被查獲時,應為不起訴處分或為不附審理之裁定。

對於純粹吸毒者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分,以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戒毒費用由其自行負擔或其扶養義務 人負擔。

勒戒處所之設立,原則上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於醫院附設之,之前得先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內附設。

施用毒品者,於送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間,所犯他罪行邢權時效 停止進行。

為切實防治施用毒品者再犯,規定吸毒者於保護管束期間及出獄兩年內強制採驗尿液,於五年內再犯者,於戒治後,視其戒治成效,決定是否仍需執行宣告刑。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1. 非法施打、吸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2.非法持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3.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4. 意圖營利而非法為人施打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5. 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以下罰金。

6. 勒戒斷後再犯者,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二:  吸打安非他命癮者,於未發覺前自動向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請求勒戒,於斷癮後經檢驗確已戒絕者,免除其刑,其未滿十八歲者,免予記錄。

肅清煙毒條例 肅清煙毒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稱煙為鴉片、罌粟、罌粟種子及麻煙或抵癮物品;稱毒者指嗎啡、高根、海洛英或合成物品。

肅清煙毒條例第四條: 施用煙毒成癮,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至指定之勒戒處所請勒戒並已斷癮,經勒戒處所通知該管檢察官調驗確已戒絕者,視同自首,准用前項規定,施用煙毒,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肅清煙毒條例第五條第一項: 施用毒品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肅清煙毒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意圖販賣而非法持有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 1.施用毒品或鴉片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施用麻煙或抵癮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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