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家厝繼承要注意!三種情況教你規劃,避免家庭失和 - 橘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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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該子女因受贈而取得產權,該財產等到被繼承人(即父母)死亡時已經 ... 由子女依法律平均繼承父母留下的起家厝,看似分配公平且維繫家人關係,卻 ... 全產品速覽 新聞評論 聯合新聞網 陽光行動 聯合報數位版 聯合70 轉角國際 鳴人堂 倡議家 時事話題 世界日報 新聞話題 服務 會員中心 U利點數 我的新聞 歷史新聞 活動專區 udn粉絲團 udnline好友 股市理財 經濟日報網 房地產 基金 中經社 樂透 發票 生活娛樂 噓!星聞 優人物 udnSTYLE 500輯 遊戲角落 發燒車訊 元氣網 橘世代 myBeauty 寵物部落 運動 NBA台灣 野球夢田 HBL 運動筆記 健行筆記 閱讀創作 琅琅悅讀 讀書吧 讀創故事 聯副70 udn部落格 u值媒體 聯合文學 聯經出版 聯文雜誌 文創購物 數位文創 IP授權 瘋活動 售票網 報時光 更多產品 聯合知識庫 聯合電子報 聯合影音網 聯合學苑 有行旅 APP行動網 加入VIP 修改密碼 登入/註冊 訂閱查詢 課程查詢 忘記密碼 常見問題 登出 VIP攻略 橘煩惱 好野橘 健康橘 好學橘 愛玩橘 愛吃橘 時尚橘 好心橘 課程推薦 數位專題 企劃策展 理財攻略 健身攻略 營養攻略 橘世代 / 新自主世代 / 從容生活 起家厝繼承要注意!三種情況教你規劃,避免家庭失和 2021-04-2111:15 作者/陳佑寰律師 用LINE傳送 一宅三生,雖然每個人只有一回生命,但一宅的家人有老中幼三代,或長或短都曾在起家厝 生活著。

一個屋簷下,三種生命歷程彼此關照著。

父母留下起家厝是一番美意,如果子女團結一心守住家產,固然可喜,起家厝則發揮類似祭祀公業的作用,成為家族的公共中心,互相加油,和氣生財。

然而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子女不和者,事所恆有。

父母好心留給後代的起家厝也可能衍生糾紛,若能在生前預先規劃,透過遺囑、生前贈與 或信託等方式,可避免後代爭權奪利撕破臉。

《高年級法律課》圖/三民書局提供 遺囑規劃 父母可考慮將未來可能分散的產權集中過戶給某子女,避免財產共有。

若是以遺囑為之,當遺產很多時,固然可以將各個財產分別歸屬給各子女以發揮經濟效率並求其公平,例如起家厝分給某子女,其餘財產分給其他子女,均為個人單獨所有; 但若遺產只剩下起家厝或少數特定財產,用遺囑指定應繼分或是遺贈的方式處理則可能會衍生特留分的糾紛,也就是沒有分到或分不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會主張其特留分(如子女之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之二分之一)而另起爭訟。

▶▶▶特留分:將應繼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給各法定繼承人,即便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分配財產,各繼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該特定比例的財產數額。

生前贈與 為避免日後之遺產糾紛,父母可考慮以生前贈與的方式將起家厝移轉到某子女名下。

由於該子女因受贈而取得產權,該財產等到被繼承人(即父母)死亡時已經不是遺產了。

惟為避免父母因失智或容易受騙而遭不肖子女設計為贈與行為,宜妥善利用監護宣告制度以保護長者的財產安全。

另外應要注意,如果是因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特種贈與,法律上會認為這是先把遺產付出去了,所以要將該贈與價額從該繼承人的應繼分中扣除(又稱歸扣)(參見民法第1173條)。

實務上有為規避贈與稅,而將不動產贈與改以買賣名義為之但卻無金流往來(即假買賣真贈與),惟此舉將妨害地政機關登記之確實,恐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不可輕忽。

另有父母生前以無償方式將財產移轉登記至某子女名下,等到過世後,子女會對該移轉行為是借名 還是贈與起爭執,如果認定是「借名」,則借名人應返還該借名財產給全體繼承人作為遺產再重新分割(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

很多父母會擔心把財產贈與給子女之後,就失去保障而被棄養,故需要保留相當之控制權。

基此,就生前贈與,父母亦可與受贈子女有明白表示或約定:其於父母在世時需承擔主要的扶養義務,且在父母過世後應要負擔祭祀之責。

若是該子女獲得產權過戶後卻反悔棄養父母,父母可依民法第412條或第416條規定撤銷贈與,以資控制。

信託管理 父母亦可考慮採用信託制度,例如將起家厝交付信託,由專業受託人成為起家厝之名義所有人,如此則產權集中易於管理,於父母在世將起家厝供父母居住,或出租後將租金供長輩安養之用,當父母死亡之後則以扶育子女為重,將租金收益分配給後代,等到適當時機再分配財產,以共存共榮。

如此一來,即使父母人老死去,亦彷彿能從墳墓裡伸出手來繼續掌控財產的管理,此「死人之手」可讓家產富過三代永續經營。

綜上,起家厝不僅具有房子(House)的經濟意義,更寓有家庭(Home)的精神意涵。

由子女依法律平均繼承父母留下的起家厝,看似分配公平且維繫家人關係,卻可能因為子女意見分歧而難以有效利用。

長者實有必要考量在生前預先規劃以免死後留下爭議。

父母生前將名下財產「贈與」其子女或家屬,但仍保留該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圖/freepik 法律參考工具 ●明白表示贈與要當作遺產的一部分 若被繼承人明確表示以贈與特定財產來預付遺產,實務上有認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173條而歸扣(參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

●附限制的贈與 實務上亦存有一種家產安排方式:父母生前將名下財產「贈與」其子女或家屬,但仍保留該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待父母過世後,始由該財產之名義所有人(即子女)取回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

法院認為上開附限制之贈與並非「借名」登記契約。

因為借名登記契約之出名者,就該財產僅為登記名義人而不是實質所有權人,而附限制之贈與契約的登記名義人則是該財產之實質所有權人,只是其就受贈之財產在約定的範圍內就管理、使用、收益之權限受有限制而已(參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60號民事判決)。

本文摘自《高年級法律課》,三民書局2021/01/08出版 更多精選延伸閱讀|財產交付國泰世華安養信託,讓久病者家屬不必談錢傷感情預立遺囑搞清楚避免身後子女鬧家變 生前贈與 陳佑寰 起家厝 財產信託 借名 財富管理 家庭關係 親子關係 三民書局 三民書局創立於1953年,為了「傳播學術思想,延續文化發展」,多年來默默耕耘著書的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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