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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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不適合兒童長期食用之食品,指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適合未滿十二歲兒童長期食用之零食、糖果、飲料、冰品及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所供應之食品:一、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飽和脂肪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三、鈉含量每份四百毫克以上。

四、額外添加糖所占熱量為總熱量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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