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7月食品4項新制一次看懂,免挨罰!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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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
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共維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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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7月食品4項新制一次看懂,免挨罰!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9-06-18
更新時間:109-06-18
為維護並保障消費者食得安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從109年7月1日起,有4項新措施上路,重點說明如下:
一、強化「一氧化二氮」管理,改列以食品添加物管控:
為與國際規範調和,食藥署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訂定一氧化二氮使用的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一氧化二氮應符合食品添加物管理相關規定,包括應辦理查驗登記、登錄、標示、建立追溯追蹤資料等規範。
二、完整揭露食品過敏原,應標示項目擴增至11項:
為揭露食品過敏原資訊,食藥署參考國人發生食品過敏之臨床調查資料及國際規範,檢討食品過敏原標示項目,自109年7月1日起,市售包裝食品如含致過敏性內容物,應標示過敏原醒語資訊,包括甲殼類、芒果、花生、牛奶或羊奶、蛋、堅果類、芝麻、含麩質之穀物、大豆、魚類及其製品,以及使用亞硫酸鹽等。
三、擴增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之食品製造業別:
具工廠登記、食品從業人員5人以上且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之「食用油脂」、「罐頭食品」及「蛋製品」等3個製造業別,自109年7月1日起,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四、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之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具工廠登記、食品從業人員5人以上且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109年7月1日起,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食藥署強調,食品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善盡自主管理責任,切勿觸法。
如有查獲食品業者或產品違反前述相關規定,得依食安法處辦,共維食安。
詳細內容可至本署網站/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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