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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與上面提到的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都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是可以由告訴人撤回告訴的。

告訴一旦被撤回,所提告的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治視窗 法律推廣 法律時事專欄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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