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 - 智慧查找案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在生小孩前後可以請八個星期的產假,如果懷孕三個月以上卻不幸流產的話也可以請四個星期的產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更詳細規定至懷孕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以及懷孕未滿兩個月流產的話,分別可以請一個星期及五天的產假。
而受僱者在懷孕期間,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可以請五天產檢假,此外,若是配偶懷孕,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也規定男性受僱者有五天陪產假。
工作滿半年的受僱者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可以申請不超過兩年的育嬰假來照顧未滿三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