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訴訟上的「對質」? -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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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對質」只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所用調查證據中諸多方法中的一種,所謂對質,光就文字的含義來說,應該是指相互對立的一方,向對方質問有關問題的意思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首頁 法治視窗 法律推廣 法律時事專欄 回上一頁 轉寄文章 友善列印 A- A A+ 法律時事專欄 什麼是刑事訴訟上的「對質」? 發布日期: 97/11/05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9513 什麼是刑事訴訟上的「對質」?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些日子,稍微對時事有點興趣的人,經常會在各種媒體上看到或者聽到「對質」這個名詞,尤其是參與電視上一些政論節目的討論者,被人尊稱為「名嘴」之輩,時常會把「對質」這碼子事掛在嘴上。

在他們慷慨激昂的聲調裡,對質似乎是一種揭弊的萬靈丹,萬事一經對質,一切弊案都可水落石出,赤裸裸地呈現在公眾的面前,唬得那些一輩子都沒有進出法院對法律一無所知的人一楞一楞地,有如「鴨子聽雷」,不懂還是不懂!不免令人懷疑「對質」在證據上真的有如此神奇妙用的功能,因此有人很想瞭解「對質」在法律上的意義? 其實「對質」只是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所用調查證據中諸多方法中的一種,所謂對質,光就文字的含義來說,應該是指相互對立的一方,向對方質問有關問題的意思。

既然對質是法院調查證據的方法,則對質的特定意義就該從刑事訴訟法中去探求。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證人有數人者,應分別訊問之;其未經訊問者,非經許可,不得在場。

」第二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他證人或被告對質。

亦得依被告之聲請,命與證人對質。

」這法條便是媒體經常提到的「對質」的法律上依據,由法條的規定來看,舉行「對質」共有二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審理案件的審判長命為對質:這種對質,是擔任合議審判指揮訴訟程序進行的審判長職權。

審判長所作對質的決定,要基於發見真實的必要:在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人的證言或被告的供述,都可作為證據。

依證據資料的性質來區分,這種證據被稱為供述證據。

被告的供述除以言詞以外,也可以用文書來表達,像「自白書」之類的文書便是。

至於證人的證言,則必須在法庭上以言詞來陳述。

如果用書面替代言詞,因證人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這是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所規定。

證人是到場陳述自己具體事實所見所聞的第三人,是釐清事實真相很重要的證據。

不過證人的證言屬於供述證據的一種,供述證據的最大缺點是容易作假,尤其是證人的證言,因為絕大多數的證人都與當事人之間有相當情誼關係,由被告舉為證人的較多為被告有利的證詞。

由自訴人或告訴人聲請傳喚的,也容易偏向不利於被告。

如何發見真實,排除偏頗現象的發生,那就得靠承審法官的睿智判斷了!九十二年二月間公布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在這方面也修正和增訂若干新法條,幫助審判者能很快發現證言是假是真,那便是引進國外的當事人進行主義下對證人交叉詰問制度,用來辨明供述證據的真實性。

在修法以前,我國法院對於刑事訴訟的審理,採的是大陸法系的職權進行主義,訴訟程序都是法院依職權進行。

例如由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的條文來看:「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

」證人經傳喚到場後,不問是由法院依職權或者由當事人聲請傳喚,有關證明事項,都是由審判長直接加以訊問,訊問完畢以後,當事人及辯護人方可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

如果審判長認為證人所證明的事實已明,不再作無益的詰問而拒絕,當事人或辯護人也是無可奈何!修正後的這項法條則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

…」由這條文的內容來看,證人經傳到場以後,審判長只能作「人別」的訊問,也就是調查所傳喚的證人有沒有錯誤,不能問及證明的內容,然後就交由當事人雙方作主詰問與反詰問,在詰問過程中,審判長只有聽的份。

等到雙方詰問完畢,審判長認為事實未明,才得依新增的第一百六十六條之六第二項規定作「續行訊問」。

經過詰問與訊問的程序以後,才可以決定有沒有必要對質。

第二種情形是依被告的聲請:這種聲請的對質,有沒有必要?也是由審判長來決定,並不是一經聲請就必須對質。

由上面的敘述來看,對質的情形可分為證人與證人間對質及證人與被告間對質兩種,這兩種對質都是以發見真實之必要為前提要件,由於證人是先經過當事人與辯護人的詰問,與審判長的訊問,該說的話都已說了!有疑點的地方也都被澄清了!在這種情形下,顯然無再作對質的必要!只有在證人與證人之間或證人與被告之間,各吹各的「號」的時候,也就是你說你的,我說我的,雙方對口始終無法聚焦,無從判斷何者是真?何者是假?這才有必要對質。

所以對質的時點必需落在詰問與訊問證人之後。

法官審理案件,通常都注重在聽!所以有「聽訟」之稱。

但對質時除了要仔細地聽以外,還要觀察對質者的當時神態,把他們面對面的對話與反應,以及表露在外表的態度,例如被對方問得啞口無言、面紅耳赤、吞吞吐吐等狀況全都紀錄下來,作為判斷供述證據有沒有虛偽的依據,這才是對質的功能所在。

(本文登載日期為97年11月05日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回上一頁 收合 法務部簡介 認識法務部 組織架構 重大政策 施政重點 重要措施 所屬機關介紹 司法記者茶敘資料專區 線上服務e點通 查詢系統 線上申辦 我要留言 申訴窗口 法律諮詢資源 律師法涉外業務資訊專區 陳情處理規定 特約通譯名冊 就業資訊 消費者保護(登載內容係資料交流,不代表本部意見) 服務熱區 法務資料庫 犯罪防治研究資料庫 司法保護資料庫 法律人才資料庫 出版品 法治視窗 法律資源 法律推廣 重大犯罪專論與趨勢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中央廉政委員會 本部廉政會報 法眼明察獎專區 法治Q&A 法務統計 資訊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應主動公開資訊 訴願決定書查詢 法務研究計畫與成果 遊說資訊專區 電子公布欄 中英網站專有名詞對照 資訊安全行政規則 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案件統計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決議公告專區 內部控制專區 政策宣導廣告經費彙整 請託關說登錄查察專區 性別主流化/性騷擾防治專區 行動化應用軟體服務績效 黑心油品事件專區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案例分享 法務部獎項(勵)專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身分關係揭露專區 毒品銷燬公告 下載專區 Youtube影音下載 動畫下載(Video) 影音下載(Audio) 焦點新聞圖片區 宣導資料下載 公文檔案附件下載系統 網站連結圖示 司法改革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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