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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調整相關事宜,及為因應新制,依各毒防中心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系統分案後,初次追蹤輔導標準,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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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保字第1050550761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06月29日
相關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1條(105.06.22)
要 旨:
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關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
心追蹤輔導模式調整相關事宜,及為因應新制,依各毒防中心實際新增案
量,調整系統分案後,初次追蹤輔導標準,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主旨:因應近年毒品問題趨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之
追蹤輔導模式,自本(105)年7月1日起調整如說明二,本部「毒
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亦於同日上線新制,請查照辦理。
說明:一、依據本部103年5月21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業務功能調整研
商會議」、103年10月1日「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研
商會議」及105年6月13日「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工作小
組第28次會議」等決議辦理(本部103年5月26日法保決字
第10305508030號函、103年10月31日法保字第10305516890
號函及105年6月28日法資字第10511506990號函諒達)。
二、按前揭歷次會議決議,關於各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下稱毒防中心
)追蹤輔導模式之調整,說明如下:
(一)追蹤輔導對象:
1.期滿出監所、勒戒所、戒治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緩刑個案。
4.緩起訴個案。
5.5年內遭警查獲3次以上施用毒品者。
6.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判決緩刑付保護管束者。
7.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8.自行求助個案。
(二)毒防中心追蹤輔導服務型式包含電訪及訪視(含家訪及面談),配
合服務對象調整,依個案屬性區分3類型輔導模式,作為追蹤輔
導個案之原則性規範:
1.第一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2年,前6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次、每個月訪視1次;第7個月起至第14個月期間為每
個月電訪1次、每2個月訪視1次;第15個月起至第
24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個月電訪1次、每3個月訪視1
次。
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起訴個案。
(2)遭警查獲施用第三、四級毒品3次(含)以上成年個案。
(3)出矯正機關之少年。
2.第二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2年,前6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
2次、每2個月訪視1次;第7個月起至第14個月期間
為每個月電訪1次、每3個月訪視1次;第15個月起至
第24個月期間可調整為每2個月電訪1次、每3個月訪
視1次。
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緩刑個案。
(2)少年法院(庭)裁定保護處分及保護管束個案。
3.第三類輔導模式:服務為期6個月,期間每個月電訪1次。
適用以下服務對象:
(1)期滿出監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出所個案。
(2)假釋期滿個案。
(3)自行求助個案(服務以6個月為一期,視個案需求延展)。
4.上開第一、二類型輔導模式個案,分別於第7個月起及第15
個月起,得視情況調整其服務頻率,惟調整之時應於追蹤輔導紀
錄載明評估原因,並經主管核可。
5.前述調整後追輔模式自實施日起一年後進行檢討。
三、因應新制實施,原訂「分案後三天內進行初次追蹤輔導」之標準,依
各毒防中心之實際新增案量,調整為「新增個案未滿500案者,分
案及初次追輔之期限不變;新增500案以上者,應於系統分案後二
周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新增1000案以上者,則於系統分案後一
個月內完成分案及初次追輔」,以期符合個管人力服務量能。
四、檢附毒防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及「追蹤輔導
模式規劃表」各乙份。
正本:臺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桃園市毒品危害防
制中心、新竹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新竹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苗栗縣政
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彰化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南投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雲林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縣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嘉義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南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高雄市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屏東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臺東縣毒品危害
防制中心、花蓮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宜蘭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基隆市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澎湖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連江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金門縣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副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教育部(含附
件)、內政部警政署(含附件)、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
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檢察司(含附件)、本
部資訊處(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附件圖表:附件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服務對象暨追蹤輔導模式調整彙整表.PDF附件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追蹤輔導模式規劃表.PDF
資料來源: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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