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初聘以具有 ... 教師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五八九0號令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教師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教師組織、申訴與訴訟等悉依本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法於公立及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