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452 號-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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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固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 ... 零零二條設但書規定夫妻住所得以約定之方式決定,因此現行法條並未違背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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