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 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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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協助司法單位暨內政部警政署之所屬相關單位、緊急收容或安置落難外籍人士及外籍勞工。
八、附設安置、教養及長期照護機構,接受委託安置確診或疑似之愛滋個案。
第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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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關於協會>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
Chapter01.第一章
Chapter02.第二章
Chapter03.第三章
Chapter04.第四章
Chapter05.第五章
Chapter06.第六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促進社會和諧、維護愛滋感染者生活品質,提供感染者人道與人性關懷,生活照顧臨時住所,使其恢復健康
與社會接續之中心,並以輔導心理重建信心。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其名稱為「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或「○○省○○縣社團法人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增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國內工作及跨國服務
一、經由醫院醫師,社工及相關愛滋服務之單位轉介,提供愛滋病感染之病人,暫時居住之場所
二、以團體生活互助學習,並有安養之環境,以助其出院後之社會適應。
三、提供醫療資訊及心理建設,回歸社會,回饋家人。
四、深入校園、社區及一般工作場所作愛滋教育宣導及舉辦相關活動。
五、海外愛滋感染者及其遺孤照護中途收容。
六、海外愛滋貧困孤兒資助。
七、協助司法單位暨內政部警政署之所屬相關單位、緊急收容或安置落難外籍人士及外籍勞工。
八、附設安置、教養及長期照護機構,接受委託安置確診或疑似之愛滋個案。
第六條本會之主管機關屬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
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同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表,經三位會員連署推薦及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監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監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權職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決議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份。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十五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
但不得連續辦理。
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工作人員。
五、協助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恉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權職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會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若有特殊狀況,提名經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若有特殊狀況,提名經由理監事會議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撒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會提名經理事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與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會員權益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全體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或全體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理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五佰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五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仟元。
三、委辦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監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常務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監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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