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軍副別屯斬人判-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 Wiki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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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副別屯斬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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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軍副別屯斬人判 唐作者: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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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78》
〈丁為軍副,在別屯,輒以法斬人。
主將奏誅之。
訴云:「專軍別將,不在部曲。
於法不合罪。
」〉
天討有罪,成師以出,注意於將,稟命不威。
丁任既幹城,寵亦受脤,非以惠敵,期於伐謀。
履武人之貞,居元戎之副,執訊獲鬼,義非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