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人與西班牙人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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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世紀大航海時代,歐洲強權展開遠洋貿易與殖民活動,由葡萄牙與西班牙拉開序幕。

... 西班牙的佔領以傳教和貿易為主,與荷蘭對台灣規劃的一系列殖民地統治相當不同 ... 荷蘭人與西班牙人時期 荷蘭與西班牙時期-概述 荷蘭是第一個在台灣建立全島統治制度的外來政權。

在此之前,台灣原住民各部落村社有自己的政治制度,也有部分跨部落的王國,例如中部的大肚王國、南部的瑯嶠王國、大龜文王國等;不過並沒有一個全島統一的政治代表。

除了原來居住的各個原住民族,也有小部分漢人與日本人在港口與原住民交易。

由於明朝政府實施海禁,歐洲或日本要取得中國貨物,只能與非法的海盜兼商人集團合作;因此,在荷蘭人來台之前,主要來到台灣的多是漢人海盜商人,將台灣作為走私交易和躲避追捕的據點。

不過,荷蘭的重點在於與中國進行貿易,原本想要的據點是澳門,被葡萄牙擊敗之後來到澎湖,再被明朝將領沈有容「趕」到台灣來。

來到台灣後,打算進行管理、徵稅,結原本就在這裡交易多時的日本人反抗,造成「濱田彌兵衛事件」,對於荷蘭對日貿易的影響巨大。

荷蘭來台兩年後,西班牙人也來到台灣,不過由於商業貿易情況不佳、花費大而成效不彰,西班牙在菲律賓的總督認為應該裁撤台灣的駐軍,不久後,荷蘭進攻北台灣,西班牙便離開台灣了。

荷蘭由於明朝政府認為台灣是「無主之地」而來到台灣,但是台灣島上原本就居住了許多原住民。

這時的荷蘭人接觸到的台灣原住民,主要在西部現在的台南安平一帶,當時的四個村社:新港、麻豆、蕭壠、目加溜灣,彼此之間常常有爭戰。

當時的原住民已經習慣偶有有海盜或其他外國人前來,通常會先避往山中、等外人離去再回到原來的村社;但荷蘭人一來到台灣就有定居的打算,又有強大火力,因此被原住民視為一個可以拉攏或敵對的對象。

原住民為了捍衛自身村社、與荷蘭有不少衝突,亦有較弱小的村社先依附看似強大的荷蘭等合縱連橫的策略,保衛自已的村社等情況。

不過,荷蘭在台灣的政治制度仍是武力收服居多,有相當多殺戮原住民的事件,像是把整個小琉球滅村,將原住民殺死或強迫遷移等。

此外還有麻豆社的歸順、影響後來許多村社以同樣的模式歸順,以及原本就有跨部落首領的瑯嶠十八社與荷蘭人締約等不同的治理模式。

大航海時代的台灣 十五世紀大航海時代,歐洲強權展開遠洋貿易與殖民活動,由葡萄牙與西班牙拉開序幕。

在東亞,葡萄牙率先抵達印度、帶回香料,而後佔領了印度果亞和馬來半島的麻六甲、並建立據點;歐洲自此開啟東方航線,不需要依賴華人商人或阿拉伯商人轉運、因而成本昂貴的香料、絲與瓷器。

十六世紀葡萄牙長期租借澳門為基地,和南洋、中國、日本等之間進行貿易;西班牙則是將呂宋島(今菲律賓)的馬尼拉作為據點進行貿易,當時由長崎、廈門兩地來往馬尼拉的船隻日益興盛。

甚至西班牙在馬尼拉的生意太好,影響到葡萄牙在澳門的情況。

原本西班牙因為得知日本豐臣秀吉有意佔領台灣、便打算攻佔台灣,但因天候不佳,第一次出征未果。

不久豐臣秀吉逝世,局勢緩和,西班牙計畫暫擱,使得較晚加入海上貿易的荷蘭有機會佔一席之地。

當時的台灣在世界史的角色中,同時是一個神秘的「美麗之島」,也是明朝政府眼中「窩藏海盜」的地方。

1602年,明朝政府將領沈有容率兵攻打躲在台灣的「倭寇」(文獻中的「倭寇」不一定是指日本人,而可能多指漢人海盜,在日漢人等福建漳泉人),隨行的陳第將台灣見聞寫成《東番記》(當時以「東番」或其他名字稱呼台灣)一文,記述當時所見的台灣原住民生活。

1604年荷蘭韋麻郎船隊原來打算在澳門和葡萄牙搶生意,被葡萄牙人趕走後,抵達澎湖,但又被明朝政府將領沈有容驅離。

明朝政府要求荷蘭人只能到東南亞其他島嶼等候中國商船前往才能交易,可是中國商船去得少,以至於1619-1621年間荷蘭船隊在馬尼拉一帶劫掠中國商船。

1619年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印尼巴達維亞建立了殖民城,取得亞洲貿易據點,巴達維亞城也是東印度總督和評議會的所在地。

到1622年初,荷蘭雷約茲艦隊又打算攻佔澳門,但再度被葡萄牙人驅離,這一次同樣撤退到澎湖,並開始了長期駐守的打算。

荷蘭人佔領台灣 荷蘭人原本打算攻佔澳門,但兩度被葡萄牙人驅離,第二次被驅離後撤退到澎湖風櫃尾。

但澎湖是大明的領地,只是當時的巡撫沒有驅趕行動;過了一年左右,新任福建巡撫南居益便派大軍到澎湖驅逐荷蘭人。

雙方協商未果,明朝政府增兵、巴達維亞城也派出宋克(Martinus Sonck)要求談判。

最後在漢人海盜兼商人李旦的協助談判下,同意荷蘭人可在無主之地台灣進行貿易,於是荷軍1624年8月退往台南台江一帶(大員)。

宋克也成為荷蘭首任台灣長官。

荷蘭人由澎湖轉往台灣、最初並沒有宣稱台灣主權。

在經過一連串的事件後,1627年第三任台灣長官Nuyts上任,才將台灣視為荷蘭的領土。

最初荷蘭人在台南一鯤身築熱蘭遮城(FortZeelandia,今安平古堡)作為行政與指揮中心,並向新港社以十五匹布購買對面的赤崁社域,建立普羅民遮市鎮;在郭懷一事件發生之後,又在此處建立堡壘普羅民遮城(Provintia,今赤崁樓)。

不過,西拉雅人認為這是「承租」的行為而不是「購買」,因此在Nuyts抵台接任台灣長官時,新港、麻豆、蕭壠、目加溜灣社的頭目皆前來索要年租,卻被荷蘭人誤認為是乞討的行為。

VOC高層要求駐台長官向居住在城鎮的商人徵稅、同時也向日本人徵稅,而遭到日本人抗議,引發後來的「濱田彌兵衛事件」。

在荷蘭人抵台以前,台灣的原住民各村社各自為政,也已經習慣外來者(漢人、日本商人等)在台灣活動、交易或有少數人居住;但是荷蘭人打算在台灣長期停留、並建立一個由荷蘭統治的殖民地,還是頭一遭。

也因此,荷蘭遭到原住民極大的抵抗,直到1636年麻豆社歸順、簽訂協約,並陸續和鄰近其他村社結盟 、建立彼此之間的領主與封臣模式,交相爭戰才算告一段落。

其後虎尾壠社對荷蘭人仍持續抵抗,到1642年才使虎尾壠成為殖民地的一部分。

日本商人與濱田彌兵衛事件 日本政府特許到海外貿易的船隻領有朱印狀,稱為「朱印船」。

荷蘭來台之後,禁止中國船從日本來到大員,而且要向日本船徵收貨物稅。

1624年,台灣長官Snock就因此沒收了日本兩艘船的生絲十五擔。

但是,亞洲貿易進行多年,荷蘭為什麼就能宣稱自己有收稅的權利?這種獨斷的作法招到日本商人的抗議,巴達維亞的總督也要求繼任的代理長官De Witt好好處理、在下一次日船來到台灣時賠償日本人。

1626年,有兩艘「朱印船」來到台灣,一艘是長崎代官末次平藏、船長濱田彌兵衛,另一艘是平野代官平野藤次郎、船長中村四郎兵衛。

兩艘日本船的生意受到一官(李國助)的干擾、要求抽頭,中村四郎兵衛求助於荷蘭、荷蘭僅要求一官離開並賠償;濱田彌兵衛購買生絲受阻擾,要求請已卸職暫留任的前任長官De Witt協助,但是DeWitt卻一直用巴達維亞城方面沒有更進一步的指示而推託,濱田等到隔年8月才返航,而且在返航前,找了16位新港社居民一同前往日本。

1627年Nuyts接任台灣長官時,巴達維亞城總督Coen要Nuyts宣示荷蘭對台灣的主權,Nuyts在台灣短暫停留後,便先前往日本,試圖協調、送禮給幕府,希望能向幕府表達荷蘭為什麼對於來到台灣的船有權收稅。

濱田彌兵衛在得知Nuyts要前往日本後,可能暗中開始策劃,召集新港社的自願者(包括新港社後來的頭目理加)、連同漢人通事共16人,亦出發前往日本,號稱新港人要向幕府將軍獻地,以反制Nuyts。

而Nuyts一行人由於不懂得日本政治運作,無法代表台灣(新港人才是台灣的原居者)、又無法代表荷蘭國王(而是巴達維亞城總督派來的),無法獲德川將軍接見,幕府下令Nuyts應立刻離開。

但濱田一行人於8月抵平戶後,新港社理加得到德川家光的單獨晉見。

將軍接受了虎皮、毛氈和孔雀尾等禮物,不過沒有接受贈地,並回贈理加等人銀條布匹等。

Nuyts無法見到德川將軍,又接獲台灣有漢人海盜騷擾的消息,因而於年底返台。

1628年,濱田除了原班人馬,還率領了400多位武裝人員陪同回台;但是回到台灣後,當初去日本的新港社人馬上被Nuyts捉拿並監禁。

濱田帶了十二、三名人員前往交涉,但Nuyts態度倨傲,濱田隨即綁架Nuyts;Nuyts以自己的兒子作為人質,與濱田條件交換後才被釋放。

這件事便被稱為「濱田彌兵衛事件」或「大員事件」,而且大大影響了荷蘭商館:德川家光將軍下令封閉荷蘭在日本平戶的商館,末次平藏更要求荷蘭放棄台灣商館。

不過1632年但6月末次平藏逝世,他的兒子末次茂貞協助荷蘭與幕府對話,於是巴達維亞總督決議將Nuyts送往日本接受審判,原來的其他人質獲釋,荷蘭也能夠重啟對日貿易。

然而1633年日本幕府發佈鎖國令,下達禁止日本人出國的禁令,在海外超過五年的日本人不得返國,其他不返國之日人將被褫奪國籍。

日商因此全面退出東亞海面市場,荷蘭人不再受日商的競爭威脅。

西班牙佔領北台灣 1571年就已經在呂宋島(菲律賓)經營的西班牙,在殖民過程當中有不少內部衝突;如奧思定會傳教士質疑西班牙征服菲律賓、建立政府的合法性,並要求歸還向菲律賓原住民課徵的稅款等。

印度群島評議會討論的結果,認為西班牙無權統治菲律賓原住民、除非自願臣服西班牙君主,且應賠償不當收取的貢品等;後來道明會的教士抵達菲律賓,決心要將這些原則執行。

這一點的重要性在於,西班牙認為自身是以這樣的原則進行對台灣的征服行動;與荷蘭人侵略屠殺、控制原住民村落等行為的作法不同。

然而,部分道明會教士也承認,這樣的行動並不合法。

1597年,由於日本幕府將軍豐臣秀吉意圖向菲律賓群島擴張,西班牙當時的總督貓吝爺雷(LuisPérezDasmariñas),除了在馬尼拉準備防禦工事,原本也屬意攻佔台灣,不過隨著豐臣秀吉過世,計劃也暫擱。

但沒想到1624年荷蘭捷足先登,而且荷蘭還經常派船攔截馬尼拉一帶的中國商船,打擊西班牙的商業利益。

荷蘭在台灣有了據點之後,西班牙備感威脅,因此在討論過貿易與傳教需求後,認為可以「帶著良善的意圖」與原住民交涉。

儘管有傳教士認為西班牙只是為了將荷蘭人從台灣驅逐出去,西班牙仍決議攻佔北台灣。

1626年,西班牙軍艦及船隊沿著台灣東部往北部前進,來到聖地牙哥(今三貂角)下錨,接著來到雞籠入口的社寮島(今和平島),雞籠的原住民逃入山內,西班牙便佔領此地、築San Salvador(聖薩爾瓦多/聖救主)城。

在此之前,中國船隻已和當地原住民有所往來,大明政府亦曾經發給西班牙到雞籠、淡水進行貿易的執照;西班牙以消滅海盜為由,就此停留。

北台灣沿海一帶的原住民推測為馬賽人,是少數以做生意維生的原住民族群。

由於北台灣產黃金與硫磺,馬賽人銷售硫磺、檳榔、藤類、鹿皮等給漢人,而漢人主要用布料去交換硫磺,用石頭、黃銅項鍊等廉價物品交換檳榔,馬賽人再與更內陸的原住民交換黃金和鹿皮等。

1628年,西班牙同樣佔領淡水,居於河邊的原住民逃往較內陸的Senar(圭柔),西班牙人於是建立SanDomingo(聖多明哥)城。

1629年荷蘭即派軍艦進攻淡水,雙方交戰後不了了之,荷蘭撤回大員,從此開始荷西各自佔領南北台灣。

西班牙且繼續深入淡水河流域,探索台北盆地的北投社、里社等區域,建立往來雞籠與台北的陸路,其後又抵達蛤仔難(宜蘭)等地區。

1628年,在Turoboan(花蓮立霧溪口)附近的Rarangus人劫掠了一艘西班牙船,1632年一艘在蛤仔難發生船難的船也遭蛤仔難人殺害;西班牙發起了報復式懲罰,包括殺害蛤仔難原住民、並燒毀村落,亦遭到原住民反擊。

西班牙的佔領以傳教和貿易為主,與荷蘭對台灣規劃的一系列殖民地統治相當不同。

在佔領之初,道明會宣教師、神父便向原住民佈道,也學習馬賽語、試圖融入原住民生活。

Quimaurri(大雞籠)人和西班牙人較親近,社內的人幾乎都西語流利;甚至在荷蘭駐紮雞籠之後,有部分年輕的Quimaurri人成為通譯,以西語和荷蘭人溝通。

但是原住民並不一定是願意接受教義思想,而是以自己的方式理解教會與神父帶來的好處。

例如神父Francisco Vaez原與圭柔社人親近,但是因為Vaez要在八里坌社建教堂;而圭柔社與八里坌社向來是宿敵,因此圭柔社首領決議將Vaez殺害,避免自己擁有的優勢(也就是神父和教堂!)落入敵人手中。

里族社首領亦曾因為目睹西班牙神父促使西班牙行政者釋放金包里社人,而希望自己的村社也擁有神父。

1636年因為糧荒,向圭柔社原住民徵食物稅,造成原住民不滿,襲擊SanDomingo城;西班牙因此將木製城堡改為石材。

1637年,接獲馬尼拉總督柯逵拉(Coreuera)拆毀SanDomingo城、軍隊撤離淡水的命令;原來的淡水長官不 同意、遭柯逵拉撤換並流放。

同年年底,西班牙便從淡水撤回雞籠,結束了在淡水佔領的時期。

荷蘭接收淡水後在SanDomingo城原址附近建城,為今日紅毛城。

由於當時的馬尼拉總督柯逵拉認為佔領台灣的利益不如預期,除了與荷蘭對抗沒有實質效用,還花費許多補給、駐點士兵,不如馬尼拉直接與大明商人進行貿易;且呂宋島南部不斷發生事變,無暇顧及台灣情況,只能不斷縮減在台灣的兵力。

荷蘭人得知西班牙在北台灣的勢力衰減,又打算探勘東北部的金礦,因此有意趁機將西班牙人驅離。

1641年,荷蘭人進攻雞籠,交戰數日後雙方達成協商,荷蘭軍隊進城,西班牙戰俘送往大員、再轉至巴達維亞,最後於馬尼拉獲釋。

西班牙自此撤離台灣。

小琉球滅村事件 1622年荷蘭船金獅子號曾在小琉球短暫停留,船員上島取水、一去不回,其他船員因天候不佳無法搜救便離開,後來才知道這些船員都已遇害。

當時的小琉球人呼稱此島為Lamey,荷蘭人則將此島稱為金獅子島。

1629年台灣長官Nuyts聽說有海盜問題,率軍前往麻豆社但沒有收獲,麻豆社人突襲、殺死52名士兵 。

對於這兩件事荷蘭人想找機會報復,因此在1633年第四任台灣長官Putmans與鄭芝龍訂立貿易協定後,一直希望能懲罰麻豆社和小琉球。

1633年11月,荷軍與新港社人、蕭壟社人一同出征小琉球,但小琉球人躲入洞中,出征隊除了放火燒毀村落,無功而返。

Putmans決定等巴達維亞增兵後再伺征伐。

1636年Putmans與評議會設想了一個方法:邀請麻豆首長Taccaran與荷蘭一同率軍攻擊小琉球,這麼一來、趁麻豆人出征時,荷軍可攻入麻豆村。

如果麻豆首長拒絕,就可以藉口確定麻豆社人與日本或漢人有往來,那麼荷蘭就有正當理由出兵攻打麻豆社。

在巴達維亞城派軍支援後,麻豆社終於願意歸順(見以下「麻豆協約」小節)後;荷蘭與各社結為友好關係,同時遣牧師Junius查訪與小琉球有往來的放索社。

4月,荷軍與部分新港附近的原住民一同抵達小琉球、發動攻擊;幾天後又有放索社與新港社人前來支援。

他們找到了小琉球居民躲避的洞窟,奪走了食物飲水、並用煙薰,許多小琉球人死於洞中。

Putmans堅持執行巴達維亞高層滅村的命令,小琉球人陸陸續續被殺害或逮捕,全島約一千多人,約有一半死亡,其餘送至台灣。

男人戴鎖鍊於大員服勞役、女人和小孩則被分配到新港社。

之後仍於小琉球逮捕的人都送到巴達維亞,甚至Putmans卸任後,繼任長官仍執行在小琉球搜索、滅村的命令。

此後小琉球出贌給漢人,1645年承包的漢人Samsjack將島上13位原住民送到大員、而後沒多久又抓到2位,至此,小琉球的原住民全數被遷走,再無居住小琉球的原住民。

麻豆社歸順與麻豆協約 自從荷蘭人抵台以來,麻豆社的剽悍讓荷蘭人難以對付,加上當時各社間原有嫌隙,彼此合縱連橫,荷蘭人亦是各社時而友好、時而敵對的對象。

且1629年發生了麻豆社人突襲荷蘭士兵事件,麻豆社人甚至邀蕭壠社人一同洗劫當時與荷蘭要好的新港社人,使得荷蘭人不斷想要復仇。

1630年荷蘭與麻豆曾簽訂短暫的和平協約,但僅維持九個月。

在1634年之前,由於巴達維亞城的貿易航線尚未穩定,無法派兵支援,荷蘭人在台灣可以調度的士兵都不足四百人,難以和麻豆社對抗。

1634年因為海盜平靖,中日航線大開,巴城因此增派兵力;1635年冬,荷蘭軍隊擊敗麻豆社,其他村落紛紛求和、聯盟。

1635年底,麻豆與荷蘭人簽訂麻豆協約,也被當作其他社歸順的範本。

自此,荷人展開對原住民的治理。

巴城協助台灣島內VOC勢力擴張,至1636年底,已經有57社願意歸順、與VOC合作。

1636年Putmans公開舉辦麻豆社歸順的集會,透過牧師Junius居中斡旋,邀請其他歸順各社長老前來共締和平條約,折草為誓,並授與長老禮袍、權杖、親王旗。

此集會也被視為地方會議的開端。

麻豆協約主要有七點,分別為:一、將獵來的頭骨、槍枝、火器等交給牧師Junius;二、將椰子與檳榔苗種予荷蘭人,象徵土地、財產等權利讓渡;三、承諾不向荷蘭及盟友發動戰事,由荷蘭長官在長老中選派首領並服從其指揮;四、荷蘭長官若與其他村落發動戰事、願予以支援,反之若社人發動合理的戰事,荷蘭也應予社人支援;五、不能打擾來從事交易的漢人,也不能提供漢人海盜或荷蘭人奴隸任何支援、而必須交出;六、持親王權杖的法庭人員要求出面時,必須馬上到新港或城中出庭;七、由於過往殺害荷蘭人的罪責,每年的贖罪日需繳交雌、雄兩頭大豬給長官。

麻豆協約條文(鄭維中翻譯) 第一條:我們Tavoris,Tancksuij,Tilulogh和Tidaros,代表全體我們麻豆村民並以其名義,承諾將我們慣於懸掛誇耀的、我們所有收藏被屠殺的荷蘭人頭及其他骸骨,由全村每個村民手中收集起來,然後即刻呈交到新港給牧師Junius,包括所有毛瑟槍或其他火器,還有軍服,及其他自行在我們這裡搜出的諸如此類物品。

第二條:我們以活椰子與檳榔樹苗種種入土中,認可我們將讓渡並徹底奉獻並在所有方面給予崇高至大的聯邦議會,傳自我們先人、以及當前我們已在麻豆村以及附近平地佔有的,這種權限與各種財產權,包括我們的司法管轄權,即東至山、西至海和南北方之轄地,包括我們號令所能達到之處,應繼承的,或者在此透過佔有,根據所有人民權利所取得的財產權。

第三條:今後我們沒有任何理由與荷蘭人及其聯盟或盟友發動戰事,相反的,對上述可敬的聯邦議會認可、尊敬、服從,視為我們的庇護者,我們欣喜、自願臣服在她之下,為此目的,並且使一切因此更有秩序的運作。

我們承諾在所有的事務上順從並跟隨那四位首領(長官會從我們長老所委任並開列的雙倍名額名單中遴選出來)公平的指揮、命令和指令。

又承諾,持續在我們四所主要教堂中以三個月一輪為期,懸掛親王旗於其中一所,若有顯然大事發生,首領們和村中長老需要集合時,便在此處舉行。

第四條:若長官與一些其他村落或本島居民發生戰事,我們隨時願意並做好準備,以隨荷蘭人參戰並集結增援,反之荷蘭人也(當戰爭是合理發動,並且本身就長官的認知決定採取時)在VOC體制限度內,應遵守對我們盡可能公正的支援和幫助。

第五條:我們對於所有在魍港或其他地方燒石灰的、在平原上為了交易鹿皮或其他商品而活動,帶來必需品的漢人,不加以阻礙或加諸負擔,從這裡到他們生活的其他地方,應該准許他們完全自由重複通行,而不得將漢人強盜、逃亡的荷蘭人或荷人的奴隸,加以收留或提供住宿,而相反的要即刻根據發佈的緝捕令,自行將其交出,或者自行壓送城中。

第六條:當我們被持親王權杖的法庭人員要求特定個人,或者一個以上的人出面,立即到新港或城中(以回答某些問題或其他要求)出庭應訊,即應親身應訊並服從。

第七條:也是最新的一點,對我們所認識到犯下屠殺荷蘭人的罪責,每年的贖罪日,應送雄、雌兩隻大豬到城堡給長官,同時在可敬的先生尊前為保持友誼,我們再度對四支親王旗,至上崇高敬意。

爭議:麻豆協約究竟是否涉及主權移轉? 學者康培德在《臺灣原住民史 政策篇(一)荷西明鄭時期》當中對於麻豆協約的翻譯與解釋,是偏向有主權移轉的意味,這可能確實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語意;但是鮑曉歐的《西班牙人的台灣體驗》在評論荷蘭對台建立、鞏固宗主權時認為:「土著可能是將這種新的泛荷狀態,理解為接受一仲裁部落糾紛、處理困難問(例如漢人移民增加等)的共同權威。

但VOC跟其他的殖民者一樣,在語義上多跨了一步,將『同盟』理解為『宗主權的移轉』。

」也就是說,原住民與VOC對於協約所涉及的權力,理解並不相同。

瑯嶠十八社首領歸順與瑯嶠條約 荷蘭的征伐,到麻豆協約為止,除了大員一帶的村社都表示服從外,其他地區包括今日屏東一帶的阿猴社、大木連社、萬丹社、甚至屏東南方的大放索社、小放索社等都表示歸順;但是荷蘭人仍然繼續擴展勢力。

例如台灣中部的虎尾壠社曾與荷蘭人求和,但荷蘭人以虎尾壠社人攻擊漢人漁民、獵人等為由,事實上是由於經濟利益被虎尾壠社私運鹿產所影響,而征討虎尾壠社;多次戰役甚至派出三、四百名荷蘭士兵、一千多名歸順原住民戰士,到1642年虎尾壠才終於歸順。

以及,台灣東南的瑯嶠諸社(約有十五、六個村社)的首領,也曾表達願意和荷蘭人合作,由於傳聞產出砂金的河床在瑯嶠諸社的敵對者卑南社境內,若透過荷蘭人,可以談和、亦可協助荷蘭人攻打卑南社。

不過,當時的長官Traudenius率軍探金經過瑯嶠領地時,瑯嶠社並未協助提供需求品,之後還將船長及隨從獵首;荷蘭因此征討瑯嶠首領,後來在1645年締結瑯嶠條約。

後來荷蘭征討中部一帶的大肚王國,對於同樣領導多社、甚至跨族群(拍瀑拉族、巴宰族、巴布薩族、洪牙族阿里坤系)的大肚王,也是簽署類似的條約。

瑯嶠條約和麻豆協約不同,VOC視將簽署者為一領主,條約中首先就承認了領主具有所管轄村社的收貢權。

但是條約卻主要都在規範領主,包括過世時、收貢權的繼承需要由公司決定;處罰屬民如果涉及身體或生命、需通知政務員轉給荷蘭長官;領主雖然免繳貢納給VOC、但是村社需要繳納等等。

這也顯示了VOC透過條約欲將原來領主的權力移轉給荷蘭長官,領主所擁有的幾乎只剩下對於VOC終身免繳貢納的權利。

瑯嶠條約條文(康培德翻譯) 第一條:承認君主為龜朥律(Coranos)、豬朥束(Tolasuacq)、無朗逸(Valnigis)、施那格(Sdaki)、蚊蟀(Vanghsor)等五社之首領,對其屬民保有向來的收貢權。

第二條:首項收貢權,在君主去世時,應由何人(如其子、兄弟或其他親人)繼承,需由公司決定。

第三條:對屬民的處份,不及於身體、生命,而應通知政務員再轉長官。

第四條:其他事項,應會同駐大木連之政務員,報告長老會議後處理。

第五條:各社各選二名長老,其權限同於公司轄境內其他村社的長老。

第六條:君主應善待屬民,不應使屬民不滿而規避統治。

第七條:屬民若對君主提出訴訟,若公司認定必要,將給予庇護,而不得處分該屬民。

第八條:對先前曾為君主轄下、但轉而歸順公司的村社,不應加害,需和平相處。

第九條:上列五社住民,每年需向公司納貢。

君主永遠免貢,長老則在職期間免貢。

第十條:君主每年應與長老一同出席南路地方會議。

第十一條:若無公司許可,不得安置漢人於村社內。

違法漢人,應引渡給公司。

第十二條:君主應勵行上列條款,違者將失去其在第一款中的權利。

這裡可以很清楚的看見,瑯嶠條約是規範村社首領(/君主)的,在條約裡,君主幾乎將大部分的權力讓渡給VOC,像是保有收貢權、但收貢權的確立與收回又掌握在VOC手中等;然而實際上的情況如何,我們還沒有清楚的資料佐證。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治理與影響 來到台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看名稱似乎是一個商業公司,為什麼會有政治與軍事權力?又怎麼能夠代表荷蘭在台灣進行統治?原來大航海時代列強興起,荷蘭緊追英國東印度公司的腳步之後,也想建立起世界貿易體系,因此各個海商聯合、成立荷蘭東印度公司(VOC),由荷蘭當時最高權力機構「國家議會」授與貿易、簽訂條約、宣戰等權力。

荷蘭東印度公司對於台灣的原住民和漢人,有不同的統治方式,主要是將原住民視為封臣、漢人視為屬民。

然而,種種制度使得原住民原來的生活方式都受到影響。

荷蘭打算將台灣納為荷蘭治理方式的一部分,但是原住民其實是以權宜的方式暫時「同意」了荷蘭的治理,一方面,算是有個強大的盟友,另一方面,荷蘭也較少直接管理,而是透過各種制度,例如「贌社」,藉由漢人剝削原住民。

荷蘭東印度公司(VOC)介紹 1602年成立的荷蘭東印度公司,荷文為VereenigdeOostindischeCompagnie(UnitedDutchEastIndiaCompany,聯合東印度公司),簡稱VOC。

十七世紀之初,英格蘭東印度(EIC)公司成立,荷蘭商人體認到若要與葡西英等國競爭亞洲海上貿易,必然要以聯合的形式。

因此荷蘭當時最高的國家權力機構「國家議會」,由國家挹注資金支持成立聯合東印度公司,授權其擁有整個印度洋與太平洋的貿易壟斷權,並授權與當地統治者簽訂條約、建立統治系統、甚至可以宣戰或扣押外國船隻等政治與軍事權力。

VOC最高的權力結構是由十七名董事組成的董事會,也是荷蘭海外王國的統治核心。

土地失落的開始:土地所有權制度化 荷蘭人初到大員時向新港社人購/租地,在建築城堡與防禦工事後打算向漢人商人與日本商人收稅,但日本商人認為荷蘭人無權收稅而抗議,也爆發了一連串紛爭。

第三任長官Nuyts受巴達維亞總督訓令,將台灣視為荷蘭領地並前往日本、希望與幕府交涉;而當時的日本商人與新港社人理加等一群人前往日本、打算「獻地」,可見並不承認荷蘭的領土權。

Nuyts任期間也仍然每年致贈禮物給村落地主。

而到了第四任長官Putmans已將台灣視為荷蘭所有地,他在1631年向巴達維亞高層建議,提供較優惠的條件吸引漢人來台墾地,又頒佈新墾植者可以擁有土地所有權,雖然尚未有明確的文獻表示VOC保障漢人的土地權利。

不過,新港社及蕭壠社等原住民仍有主張對於土地的權利,而VOC並未理會。

由此可見,荷治時期就有原住民、漢人與荷蘭人之間的土地權利糾紛。

1644年,荷蘭開始對漢人課徵稻作什一稅,因此開始大規模進行土地調查、測量,繪製漢人移民所開墾的區域;1646年,巴達維亞高層指示台灣長官需將土地權利明確規範,並送「土地所有權狀」範本來台,欲藉由擁有土地的誘因鼓勵漢人墾地,也避免漢人與原住民因此摩擦。

但是,例如1647年VOC可能未查證、而授出新港和大目降二社間的原住民土地的土地所有權狀,造成原住民不滿;雖然後來以錢幣補償,但土地的流失就這麼開始產生了。

治理制度與對原住民的影響:地方會議 荷蘭文的「地方會議」為Landdag,指各地代表齊聚一地,討論地方重要事務。

1635年11月,巴達維亞調派遠征軍協助台灣長官Putmans攻打麻豆社後,麻豆派代表將檳榔與椰子樹苗交給荷蘭長官,表示臣服。

1636年2月,台灣長官決定與麻豆在新港公開簽訂和平條約,並由教會牧師(Rev. RobertusJunius)斡旋,共有28村的首長、長老前來。

原本各個部落各別歸順荷蘭,在折草宣誓的儀式後,轉變為相互結盟;長官授與各代表荷蘭三色旗(親王旗,荷蘭攝政總督奧倫治親王、而非國王)、黑絨禮袍、嵌有VOC紋章的藤杖,象徵對VOC的歸順、並享有權威。

此次歸順集會是原住民首次因外力介入而大會合,也開啟之後地方會議的前奏。

同年10月Putmans卸任,同樣召集長老(首長/頭人)一一辭別,並要求服從新任長官Van derBurch,且一一握手,象徵效忠關係的確立。

1641年4月,因前任長官(VanderBurch)殉職,新任長官(PaulusTraudenius)又在新港召開了一次集會,確認各社服從新長官。

1644年3月台灣長官(前任長官調走、新任尚未任命,由商館長Maire暫代)再度召集了北路的長老、4月召集南路長老,均在新港舉辦了地方會議。

長老全部出席就座後,長官開始對大會致詞,一位通事口譯為新港語後,其他人再翻譯為各自的語言。

地方會議制度大約自此確立。

1644年8月,由François Caron繼任長官,此後地方會議成為每年舉辦兩次的例行會議,成為一種新的政治治理機構。

台灣各地各社遴選出的長老每年參加地方會議,稱臣納貢、接受考核,荷蘭長官向各村長老感謝其貢獻、取回權杖,再宣佈新接任的長老、重新授與權杖。

長老可管理全村人民,並與政務官協商。

地方會議分為四區:北路會議區-包括今日台中、南投以南到台南、南路會議區-高屏溪一帶以南到恆春、東部卑南會議區-今日台東縣、淡水會議區-今日宜蘭、基隆、台北、淡水河以南、大甲溪以北的村社。

四區皆駐有政務官、駐防官等,已具行政區的雛形。

治理制度與對原住民的影響:村社首長制 西拉雅族敬重長者,但解決紛爭等事務是由全體成員討論,而非依賴一位頭人仲裁。

當時,西拉雅各村社中都有一個社會組織階層稱為Takasach(可能是以年齡劃分),主要負責執行眾人或女祭師(尪姨)的決策,而成員大多都是年齡較高(大約40至42歲)、且在村社中有一定的人望基礎。

這類成員很可能就成為荷蘭在施行村社首長制之後的主要代表,他們在原來的村社結構中,召集村民參加會議、執行決策,並有權懲罰違背指令的村民。

在麻豆社歸順後,各社與荷蘭簽定麻豆協約,象徵讓渡各種權利予荷蘭,承諾不再與荷蘭及盟友發生戰事、並順從長官從長老中選出來的首領的指揮與命令。

也就是說,荷蘭人試圖將他們的政治制度套進原住民原來的社會制度,從原來村落中的長老/Takasach階層成員中選出首領、具有正式代表地位;但是長官又有權任命首長及解除首領身分,從而確立各社服從其首領、首領服從長官的體系。

也因此,原來Takasach所聽從的主要是尪姨的指示,但在VOC介入村社組織、設立村社首長制度之後,必須聽從VOC的指示。

又因為宣傳基督新教的關係,VOC將赤崁一帶約二百五十名尪姨,放逐到諸羅山一帶;這樣的介入連帶也影響了男性、女性在原本政治勢力上的權力關係,VOC器重男性角色而貶抑女性角色。

村社首長制對於其他族群的影響,例如原先就有跨村社的聯合首長如琅嶠君主、大肚王等,還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治理制度與對原住民的影響:年貢 荷蘭人剛建立商業據點初期,巴達維亞方曾要求台灣長官向原住民徵稅,但台灣長官以原住民經濟不佳而反對;大部分是在荷蘭人以武力壓服某村社後,要求此歸順的村社繳納物品,如豬、稻穀、鹿皮等,象徵認罪、臣服、處罰與補償。

例如1629年,Putmans在攻擊目加溜灣社後,向麻豆、目加溜灣兩社要求繳納大公豬、母豬各一頭,且日後每年都應如此,這是向原住民要求納貢的初始形式。

後來以經濟利益為考量、要求原住民繳納年貢,已經是1644年。

當年地方會議中,第一次明確提出要求所有歸順的原住民村社繳納貢賦(當年新加入的村社第一年免納貢),以表示服從;並以教會在村社中建立學校、牧師館,要求原住民共同負擔,以回報VOC。

然而實施年貢卻造成原住民日益窮困,因此1647年宣告取消、1648年均廢除對原住民徵收貢納,到1650年的地方會議再度宣佈取消,而1651年則將繳給教會、教師的經費都取消,改由公司支付給教師薪水。

但是取消了納貢,原住民卻必須負擔徭役,隨時為VOC遞送公文信件或行李等。

治理制度與對原住民的影響:贌社 「贌社」也稱為「村落/村社承包」,「贌社稅」即村落交易稅,也就是與原住民村社做生意的權利。

VOC將與各村社的專屬交易權公開招標,得標的贌商取得與村社之間專買專賣的權利,並向VOC繳贌社稅;其他漢人不得向此村社進行買賣,此村社的原住民也不能越區和其他人交易,得標的贌商是在這個村社中唯一能夠合法進行交易者。

得標時需繳交一半的價金(得標金額),另一半需在贌社權利到期時繳清。

通常贌商賣給村社原住民的貨品有鹽、衣料、砂糖、鐵器等日用品,而可以用低價收購市場中高價的鹿皮、鹿製品。

由於獲利可觀,贌社的價金幾乎是年年提高;然而原住民原本可以將鹿皮售予出價最高者,在贌社制度下只能賣給得標贌商,且贌商賣給原住民日用品的價格高漲,使原住民的生活益發窮困。

原住民的生活情況使得VOC採取一連串的措施、希望能避免原住民生活陷入窮困:1648年VOC規範了社商販售給原住民的日用品價格,又在赤崁建立市場,讓原住民能夠自由帶食物到市場銷售;1650年原住民可將鹿肉、鹿皮帶到大員出售,或賣給鄰近的贌商;1652年VOC在大員開設商店販賣原住民日用品;1654年贌商須按規定價格收購、而原住民可到其他村社出售土產。

不過,無法確定這些措施是否真的有效抑制贌商行為、改善對原住民生活的影響。

而且事實上,VOC也正好能夠利用贌社制度、達到對原住民的控管。

例如1655年,虎尾壠社發生饑荒,首長向VOC要求,VOC允許贌商能儘快前來銷售米糧、並同意虎尾壠社人進行多一次狩獵;以及鳳山八社因蝗災等因素的饑荒,也是由首長向VOC要求用捕獸器捕鹿、以便和贌商交易米糧。

由此可見,原住民不能自由與其他漢人交易,贌商的專買專賣性質,控制了原住民的生活狀態,對於於原住民生活影響非常巨大。

治理制度與對原住民的影響:新港文/新港文書 荷蘭在台灣的傳教士為了傳教,一方面學習西拉雅族人的語言、用羅馬拼音記下,一方面也教導西拉雅族人使用這種方式書寫,並運用到日常生活中。

由於當時傳教最為盛行、最多人信仰基督教的社群為新港社,這種記述方式也在新港最普遍,因此被稱為新港文,以新港文寫就的書面記錄便稱為新港文書。

其後荷蘭人離開、更多漢人來到台灣,西拉雅人以新港文字和漢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記錄日常用品價目等。

今日可見新港語的地契、字典和馬太福音等。

目前所見年代最晚的新港文書約在1813年,推測新港文字在荷蘭人離開台灣後仍流傳約150年。

荷蘭尋金與Turoboan村落歸還權杖、拒絕納貢 Turoboan(或Tarraboan,哆囉滿,花蓮立霧溪口)村落一帶一直是荷西認為藏有金礦的「黃金王國」所在之地;1630年代末期,荷蘭人就在卑南覓(Pinaba,今台東)駐紮,希望得到一些Turoboan的消息。

1646年荷蘭上席商務員Caesar率軍首度由卑南經由東岸抵達Turoboan,停留了一陣子並探查得黎其(Takilis,今立霧溪)河口,但是一無所獲。

離開前贈送村落的長老們布匹、煙草等,並頒給首領Patsien公司權杖,要他們以黃金作為貢納;但是Turoboan人解釋,採集這些黃金需要經過河水湍急、有大石的河流,每年能夠採集到的數量亦不多,因此這隻軍隊得到此地沒有豐沛金礦跡象的結論。

數個月後,荷蘭上席商務員Happart又派了兩位士兵再度來到村落,表達希望與居民建立友善關係、了解村民想要交易的貨品。

但是Patsien清楚的回覆荷蘭人說,因為他們非常明白荷蘭人的目的是尋找金礦,若荷蘭人找到了金礦、就會驅趕Turoboan村人;因此,如果荷蘭人要用武力威脅他們,他們也會以同樣的方式守護自己的地盤。

如果只是以友善的態度貿易的話,則可以接受。

Patsien的兒子Tarrinouw承繼了權杖,但也承繼了父親的看法,並說他們了解持有權杖意味著每年需付給VOC十個里爾(當時荷蘭使用的貨幣)的義務,而他決定歸還權杖,拒絕納貢。

不過不只有Turoboan社拒絕納貢,當時也有許多村社拒絕,有些是因要將貢納送到大員,太過遙遠費力。

後來荷蘭在1647年停止了對原住民徵納年貢的措施,而當時繼任荷蘭長官的評議會議長Overtwater認為耗費鉅資到北台灣探金的成效是不好的,因此請評議會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停止了尋金活動。

荷治晚期 荷蘭拓展海外殖民地的目的是貿易,但是台灣這塊土地上的原住民所種植的穀類等作物,幾乎都只為了當天的進食,而少有儲藏,較難帶來經濟利益;因此荷蘭祭出優惠的條件吸引福建沿海一帶的漢人來台灣墾拓、種植甘蔗等經濟作物。

荷蘭收取漢人人頭稅、以及之前各項交易都課徵的什一稅等,經營頗有成效,但也由於稅捐的負擔不小,埋下了漢人不滿的種子。

郭懷一事件便是一起最大的漢人反抗事件,而原住民也加入荷蘭對漢人的征討,死傷重大,經濟損失更鉅。

後來鄭成功聽信荷蘭通事兼漢人海商何斌的說法,打算將台灣這個「富饒之地」作為反清復明的基地,因而開始進行對台灣的經濟封鎖、威脅漢人海商,企圖讓荷蘭知難而退。

不過從鄭成功攻入普羅民遮城,直到荷蘭人真的完全撤離台灣,事實上費時將近一年。

在這當中,部分親近荷蘭的原住民村社轉而加入鄭成功的行列,但是許多原本就有自己生活與治理制度的村社,與鄭成功發生非常激烈的衝突。

荷蘭尋金與Turoboan村落歸還權杖、拒絕納貢 Turoboan(或Tarraboan,哆囉滿,花蓮立霧溪口)村落一帶一直是荷西認為藏有金礦的「黃金王國」所在之地;1630年代末期,荷蘭人就在卑南覓(Pinaba,今台東)駐紮,希望得到一些Turoboan的消息。

1646年荷蘭上席商務員Caesar率軍首度由卑南經由東岸抵達Turoboan,停留了一陣子並探查得黎其(Takilis,今立霧溪)河口,但是一無所獲。

離開前贈送村落的長老們布匹、煙草等,並頒給首領Patsien公司權杖,要他們以黃金作為貢納;但是Turoboan人解釋,採集這些黃金需要經過河水湍急、有大石的河流,每年能夠採集到的數量亦不多,因此這隻軍隊得到此地沒有豐沛金礦跡象的結論。

數個月後,荷蘭上席商務員Happart又派了兩位士兵再度來到村落,表達希望與居民建立友善關係、了解村民想要交易的貨品。

但是Patsien清楚的回覆荷蘭人說,因為他們非常明白荷蘭人的目的是尋找金礦,若荷蘭人找到了金礦、就會驅趕Turoboan村人;因此,如果荷蘭人要用武力威脅他們,他們也會以同樣的方式守護自己的地盤。

如果只是以友善的態度貿易的話,則可以接受。

Patsien的兒子Tarrinouw承繼了權杖,也承繼了父親的看法,並說他們了解持有權杖意味著每年需付給VOC十個里爾(當時荷蘭使用的貨幣)的義務,而他決定歸還權杖,拒絕納貢。

不過,並不只有Turoboan社拒絕納貢,當時也有許多村社拒絕,有些是因要將貢納送到大員,太過遙遠費力。

後來荷蘭在1647年停止了對原住民徵納年貢的措施,而當時繼任荷蘭長官的評議會議長Overtwater認為耗費鉅資到北台灣探金的成效是不好的,因此請評議會寫信給巴達維亞總督,停止了尋金活動。

郭懷一事件 1652年爆發漢人反抗荷蘭人衝突,漢人農民郭懷一召集大批漢人農民,計畫攻打赤崁社地,有漢人頭人(稱為「甲必沙」)向荷蘭人密告,荷方因此有所防備。

在這次事件中,原住民協助荷蘭人一同防備、追擊漢人,由於荷軍擁有火器,總計約有五千漢人死亡。

荷蘭人治台期間由於漢人較原住民善於農事,因此祭出優惠條件如提供生產工具等,大量招募中國沿海一帶的漢人來台墾地;但是荷蘭人亦對漢人課徵大量稅捐,包括1630年代晚期實施的什一稅(各種交易上的課稅)、以及1640年左右實施每月繳交的人頭稅等。

由於在人頭稅方面,任何一個荷蘭士兵都有權檢查漢人身上是否帶有人頭稅收據,加上甘蔗、稻米價格下滑、人頭稅額卻提高,漢人農民不堪負荷,積壓了對荷蘭的不滿。

原住民協助荷蘭人平定郭懷一的攻擊事件,也反映了此期間荷蘭人統治下對待漢人與對待原住民的差異。

荷蘭起初以強大武力使原住民服從,並透過每年的地方會議確認領主與封臣關係,除了年貢之外,並未向原住民徵收稅賦;即使透過向漢人徵收稅賦與治理的方式、會間接影響原住民的生活,但原住民尚未直接對於荷蘭人的治理感到不滿。

郭懷一事件後,由於有許多漢人死亡,對於當時的農業發展影響巨大。

鄭成功對台經濟封鎖、荷蘭人撤離台灣 鄭成功之父鄭芝龍(鄭一官)是游走於中國、台灣與日本之間的海盜商人,原本是李旦派給荷蘭人當翻譯的一名通事,和李旦關係密切,在李旦旗下擔任東南亞貿易的代理商;後來鄭芝龍降清被軟禁,龐大的海上事業由鄭成功繼承。

台灣雖然不是明、清帝國的版圖,但是福建、廣東沿海的地方武官認為,台灣和菲律賓同樣都包括在沿海地方武官徵收洋餉(船隻領出海執照時繳的稅賦)的區域。

由於鄭家1643年向當時的廈門武官購買對台灣的收稅權,認為台灣為其所有;鄭成功在發給荷蘭的信上,都堅持認為自己擁有對台灣的權利、稱台灣人民為自己的臣僕。

鄭成功的商船龐大,從東南亞海面到日本長崎一帶,約有五十艘商船,影響荷蘭的商業貿易;且鄭成功佔有廈門,荷蘭與中國往來的貿易都得透過鄭成功。

1655年,鄭成功的商船在馬尼拉被西班牙人攻擊,鄭成功便發信給荷蘭,要求台灣扣留前往馬尼拉的船、並要懲罰前往馬尼拉的漢人;荷蘭人拒絕後,鄭成功派船在東南亞進行大規模貿易,使得荷蘭的生意大受影響。

後來,鄭成功更要求中國商船只能出口鹿肉、蔗糖等土產,不能載胡椒等香料,且一百天就要返回中國,違者砍頭;種種作法都呼籲漢人回到中國。

漢人貿易商惶恐不安,也有部分漢人因此離開台灣回到中國。

中國商船不再到台灣,荷蘭人就無法取得中國黃金,無法購買印度棉布、換取香料,貿易網絡受阻;1657年荷蘭請漢人通事何斌(何廷斌)到廈門和鄭成功談判,終於重新開放。

但是1659年何斌被檢舉商船船主必須同時支付東印度VOC和鄭氏兩邊的稅,荷方才發現何斌與鄭成功私通,因此遭到撤職。

何斌後來找人繪製台灣地形圖,在1660年逃出台灣、投奔鄭成功,並說服鄭成功佔領台灣。

當時的荷蘭長官揆一在得到消息後,請求巴達維亞支援,但援軍得到的命令是,若鄭成功未攻擊台灣、援軍則轉為攻打澳門;援軍見台灣風平浪靜,但荷蘭評議會不讓援軍離開,援軍因而向巴達維亞指責揆一浪費金錢、且騷擾漢人。

援軍回到巴達維亞後,1661年,鄭成功率領大軍從鹿耳門進入台江內海,攻下普羅民遮城;不過,這一帶與荷蘭較親近的原住民並未抵抗,但是由於缺糧,在墾地種植時侵犯原住民生活領域,因而發生衝突。

揆一堅守熱蘭遮城,鄭成功殺了勸降的亨布魯克牧師,雙方僵持了九個月,直到鄭成功攻下熱蘭遮城旁地勢較高的烏特勒支堡,取得優勢後,荷軍終於投降,於1662年簽定和約,離開台灣。

荷蘭與西班牙時期-大事紀 年代 荷蘭駐台灣長官(任期) 事件 1622~1624 荷蘭第二次攻擊澳門失敗、抵達澎湖風櫃尾,在海盜商人李旦的協助談判下,荷蘭軍隊1624年8月退往台南台江一帶。

1624 MartinusSonck宋克(1624-1625) 荷蘭人在台南一鯤身築熱蘭遮城(今安平古堡),並以十五匹棉花向新港社購買對面的赤崁社域(西拉雅人認為是承租)。

公司高層要求駐台長官宋克向漢人、日本商人徵稅,日商拒絕,宋克沒收其生絲。

1626 西班牙船隊沿台灣東部海岸前進,佔領社寮島,築聖薩爾瓦多城。

原住民避入山區。

1626~1627 GerritFrederickszoondeWitt(1625-1627,以商館主席身分代理) 荷日紛爭,台灣長官deWitt與日船船長濱田彌兵衛僵持不下。

公司高層派新任長官Nuyts先到日本協調。

1627 PieterNuyts(1627-1629) Nuyts於台灣短暫停留後,便前往日本。

濱田彌兵衛召集新港的自願者、連同漢人通事共16人出發前往日本。

Nuyts無法獲德川將軍接見,但濱田一行人中的新港人理加得到單獨晉見。

Nuyts接獲漢人海盜消息,於年底返台。

1628 濱田率400多位武裝人員陪同回台,但新港人被Nuyts捉拿監禁,濱田隨即綁架Nuyts,條件交換後才釋放,即「濱田彌兵衛事件」。

西班牙在淡水建立聖多明哥城。

1629 Nuyts派遣63名傭兵至麻豆,遭麻豆社戰士殲滅。

麻豆社人邀蕭壠社人洗劫與公司較好的新港社。

西班牙天主教道明會宣教師於淡水圭柔社建玫瑰聖母堂,開始向圭柔社人佈道。

1629 HansPutmans(1629-1636) Putmans接任,攻打目加溜灣社,麻豆、目加溜灣與公司簽訂停火協定,要求原住民每年繳納大公豬、母豬各一。

1630 公司將Nuyts送往日本接受審判,其他人質獲釋,公司重啟對日貿易。

1632 西班牙船漂流至蛤仔難,船員均遭殺害,西班牙派兵攻打並燒村,原住民力抗。

1633 公司與鄭芝龍簽訂貿易協定。

公司與新港社人、蕭壠社人一同攻擊小琉球原住民。

1634 中日航線的海盜被平靖,公司高層開始派兵增援荷蘭長官對原住民的攻擊。

1635 日本幕府下達鎖國令,未返國的日本人將被褫奪國籍。

日商全面退出東亞海面市場,因此荷人將不再受日商的競爭威脅。

1635-1636 荷蘭軍隊擊敗麻豆社,其他村社紛紛求和、聯盟。

公司高層與牧師協助台灣島內公司勢力擴張。

1636年底,已有57社歸順公司。

1636 麻豆社歸順的歸順集會,透過牧師使各社長老前來共締和平條約,折草為誓,長官授與禮袍、權杖、親王旗。

荷軍與放索社聯軍征伐小琉球(當時稱金獅島),約有五百名小琉球居民被屠殺。

生還的小琉球原住民,男性被送至巴達維亞做苦役,女性與小孩遷往新港社成為幫傭。

公司開始發放狩獵執照給漢人。

圭柔社人因西班牙神父Vaez欲在八里坌社建教堂,由於圭柔社與八里坌社為宿敵,因此將Vaez殺害。

佈道工作由神父Muro接任,後亦被殺害。

西班牙糧荒,補給船未到,對圭柔社人徵米、雞,引起不滿,聯合反抗、燒聖多明哥城。

1637 JohanVanderBurch(1636-1640) VanderBurch以虎尾壠社攻擊漢人為由(實際是因為鹿產私運的經濟利益),出兵攻擊虎尾壠社。

虎尾壠社與荷蘭多年四次交戰後,1642年表示歸順、1644參加地方會議。

西班牙駐淡水長官重建聖多明哥城。

1638 卑南社在漢人通譯交涉下,與公司達成和平協議。

公司派人進駐卑南社。

西班牙在經費考量下撤離淡水。

1640 PaulusTraudenius(1640-1643) 荷軍登陸淡水。

卑南社擊潰宿敵布農族里壠社,里壠社死傷約五百人。

因陷阱捕獵鹿群使得鹿隻大為減少,公司宣佈禁獵一年。

1641 荷軍登陸淡水。

Traudenius於新港召開集會,確認各社服從公司。

公司派駐卑南社人員由於推展公司事務,與呂家、大巴六九社人發生紛爭,而被殺害。

公司禁止以陷阱捕鹿。

赤崁地區五社共約250位尪姨,被公司流放到諸羅山社,1652年後僅48位生還。

1642 荷軍征討西班牙、進駐雞籠要塞,西班牙撤離台灣。

Traudenius率兵到卑南社一帶探金,並征討呂家、大巴六九社等。

途經瑯嶠領地,發生衝突,公司為此征討瑯嶠,並利用瑯嶠首領與其兄弟之間的不和,使瑯嶠首領向公司求和,締結瑯嶠條約。

交易執照政策實施、公司嚴禁無照者進行交易。

1643-1644 MaximilianleMaire(1643-1644,以商館館長身分暫代) 1644年4月,Maire於新港召開北路、南路會議,確認各社服從公司,成為每年例行的地方會議。

會議中正式推廣原住民的各社人口戶數普查,並向各社徵收年貢。

1644 FrançoisCaron(1644.8-1646) 蛤仔難(噶瑪蘭)一帶村社遭荷蘭攻擊,多社歸順。

後來荷軍又攻擊南崁、竹塹等社,並徵收皮貨作為年貢。

1644年底荷軍進入大肚王國的領地,雙方於半線社交戰,後荷軍撤退。

1645年初,荷軍再度攻擊,摧毀十三個村社,大肚王與公司締結類似瑯嶠的條約。

村社被告知需自行支付原住民教會教師的生活所需。

由於交易執照政策需大量監督、巡邏人力,公司開始實施贌社制度。

公司鼓勵漢人定居,向漢人開徵稻作什一稅,開始大規模測量土地。

1645 首度召開淡水地方會議(僅於1651年召開第二次)。

1646 PieterAnthoniszoonOvertwater(1646-1649) 1646年底、47年初,大武山原住民力里社與公司交戰,力里社的三個小盟社幾乎被公司殺盡,屋舍盡被燒毀,力里社被迫求和。

不過大武山一帶因地理上的優勢,仍有不被公司掌控的原住民族,依然與公司保持敵對。

1647 新港社、大目降社的土地被公司授出土地所有權狀,議會決議公司需賠償二社。

1648 公司停止向各社徵收年貢。

1649- NicolasVerburg(1649-1653) 1651年,改由公司支付原住民教會教師薪水。

1652 郭懷一事件爆發,荷軍與原住民戰士與反抗的漢人作戰,很快平定,漢人死傷近五千人。

首度召開東部地方會議(至1656年,共舉辦五次)。

1653- CornelisCaesar(1653-1656) 1654年,新港、麻豆、蕭壠、目加溜灣等社表示願以保留土地所有權為前提、雇用漢人開墾、所得支付教堂等開支,公司以出贌方式處理。

1655- 鄭成功商船影響荷蘭貿易,部分漢人回到中國,荷蘭貿易網絡受阻。

1657年荷蘭派通事何斌與鄭成功商談,貿易網絡重啟。

1656- FrederickCoyett(1656-1662) 1659年何斌被檢舉與鄭成功私通,商船船主需同時支付鄭成功與荷蘭兩方稅額。

何斌1660年逃到廈門投靠鄭成功、說服鄭成功以台灣作為反清復明基地。

1661 鄭成功由鹿耳門水道進入台江內海,赤崁一帶原住民由親荷蘭改為親鄭氏。

荷蘭展開長期抗戰。

1662 荷軍堅持九個月後投降,簽訂和約,撤離台灣。

荷蘭與西班牙時期-人物 大肚(Quata)王-TackamachatAslamie(甘仔轄) 十七世紀大肚王國的統轄者(未詳-1648) 台灣原住民大多都是以各部落或村社為單位,不過仍然有少數的跨部落甚至跨族群的聯盟,尊崇一位首領。

據現有的文獻資料顯示,荷西時期,拍瀑拉(巴布拉,Papora)族的首領Tackamachat,就統轄了大約18個村社,被尊稱為大肚王。

西方人有時稱他為Midag王,指台灣的「中間(Midden)」區域的統治者;福建一帶海盜稱Quataongh,ongh是「王」的閩南語發音,荷蘭文獻中也多用Quataongh。

Tackamachat(甘仔轄)也是家族名、也可以指村社。

大肚王所統轄的區域大約是大甲溪以南、鹿港以北,曾被說是台灣最富庶的地方,而這裡包括有拍瀑拉(Papora)、巴宰(或巴則海,Pazeh)、巴布薩(或貓霧捒,Babuza/Babuzak)、道卡斯(Tokas)及洪雅(Hoanya)等不同族群的部落。

全盛時期約有27個村社願意歸順大肚王,最北可能到今日的桃園縣蘆竹鄉南崁一帶的村社。

一直到1644年,這個「大肚王國」這個村社聯盟都是保持獨立的地位,1645年2月被荷軍打敗,4月Tackamachat被牧師說服參加地方會議,雖然名義上臣屬於荷蘭,但仍保持半獨立狀態。

而且,即使臣屬荷蘭後,牧師也參與村社之間的調解,但此區一直沒有教堂與學校,據牧師的紀錄,是大肚王不願讓基督徒在此地停留的緣故。

荷蘭與西班牙時期-影像 正在奔跑的福爾摩莎人 內容:「我們在這世界奔走,整天小跑,聽著手上錚錚之聲。

我們打獵維生,這是個獵人。

若射箭偏失,獵狗便追上。

」 資料來源:德國士兵司馬爾卡頓(CarsparSchmalkaden)所著《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DiewundersamanReisendesCasparSchmalkaklden nachWest-unt-Ostindien1642-1652,但此手稿至1983年才由萊比錫人文出版社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地方會議 內容:台灣原住民長老參加地方會議、享用歐式餐食。

這是德國人司馬爾卡頓於1648年來到台灣,他所看到地方會議舉行的情況。

各村社首長與荷蘭官員穿插於長桌座位,會後並舉行宴會。

資料來源:德國士兵司馬爾卡頓(CarsparSchmalkaden)所著《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人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描述的衣著、髮型,所繪製的福爾摩莎人。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婦女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的福爾摩莎婦女,女人頭部包著絲綢或絨布的頭巾、身後經常跟著一隻豬。

後方的房屋以豬頭骨裝飾,但尚不確定是否如圖中所繪的豎立於屋頂。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房舍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繪製福爾摩莎人建造房舍。

沿著屋簷下垂的是貝殼。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架屋完工祭典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描繪福爾摩莎人架屋完工後舉行祭典。

畫面中間是主祭的尫姨,把豬腹肉分給族人。

背景中是兩名士名看守的望樓,但因萊特將望樓寫為「塔」,畫師所繪的是「塔」的形象。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濱田彌兵衛事件 內容:1628年的濱田彌兵衛事件。

濱田彌兵衛挾持台灣長官Nuyts的情景,圖右坐在椅子上的便是遭脅持的Nuyts 資料來源:法倫泰因(FrançoisValentijn)1726年《新舊東印度誌》(OudenNieuwOost-Indiën)。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新港文書 內容:左為古荷蘭語,右為新港語的羅馬拼音。

資料來源:甘為霖(Rev.WM.Campbell),1888年依據1661年荷蘭文獻整理的《新港語馬太福音書》。

典藏台灣http://digitalarchives.tw/Exhibition/4145/1.html。

正在奔跑的福爾摩莎人 內容:「我們在這世界奔走,整天小跑,聽著手上錚錚之聲。

我們打獵維生,這是個獵人。

若射箭偏失,獵狗便追上。

」 資料來源:德國士兵司馬爾卡頓(CarsparSchmalkaden)所著《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DiewundersamanReisendesCasparSchmalkaklden nachWest-unt-Ostindien1642-1652,但此手稿至1983年才由萊比錫人文出版社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地方會議 內容:台灣原住民長老參加地方會議、享用歐式餐食。

這是德國人司馬爾卡頓於1648年來到台灣,他所看到地方會議舉行的情況。

各村社首長與荷蘭官員穿插於長桌座位,會後並舉行宴會。

資料來源:德國士兵司馬爾卡頓(CarsparSchmalkaden)所著《東西印度驚奇旅行記》。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人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描述的衣著、髮型,所繪製的福爾摩莎人。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婦女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的福爾摩莎婦女,女人頭部包著絲綢或絨布的頭巾、身後經常跟著一隻豬。

後方的房屋以豬頭骨裝飾,但尚不確定是否如圖中所繪的豎立於屋頂。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福爾摩莎房舍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繪製福爾摩莎人建造房舍。

沿著屋簷下垂的是貝殼。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架屋完工祭典 內容:根據英國水手萊特的描述,描繪福爾摩莎人架屋完工後舉行祭典。

畫面中間是主祭的尫姨,把豬腹肉分給族人。

背景中是兩名士名看守的望樓,但因萊特將望樓寫為「塔」,畫師所繪的是「塔」的形象。

資料來源:荷蘭人達波(OlfertDapper)所著《第二、三次荷蘭東印度公司使節出使大清帝國記》(TweedeenDerdeGesandschapanhetKeyserryck vanTaysingofChina,1670年出版)。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濱田彌兵衛事件 內容:1628年的濱田彌兵衛事件。

濱田彌兵衛挾持台灣長官Nuyts的情景,圖右坐在椅子上的便是遭脅持的Nuyts 資料來源:法倫泰因(FrançoisValentijn)1726年《新舊東印度誌》(OudenNieuwOost-Indiën)。

圖片來源: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館藏。

新港文書 內容:左為古荷蘭語,右為新港語的羅馬拼音。

資料來源:甘為霖(Rev.WM.Campbell),1888年依據1661年荷蘭文獻整理的《新港語馬太福音書》。

典藏台灣http://digitalarchives.tw/Exhibition/4145/1.html。

參考資料列表 歷史概論-荷蘭時期 戴月芳,2007,《再現台灣003國際海權角逐時期--荷蘭人在台灣》,台中:莎士比亞。

歐陽泰(TonioAndrade),鄭維中譯,2007,《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台北:遠流。

戴月芳著,2012,《明清時期荷蘭人在台灣》,臺北:臺灣書房。

楊彥杰,2000,《荷據時代台灣史》,台北:聯經。

鮑曉歐,NakaoEki譯,2008,《西班牙人的台灣體驗》,台北:南天。

歷史概論-西班牙時期 李毓中,2006,〈西班牙人在艾爾摩莎〉,《歷史月刊》222,頁24-35。

荷西.馬利亞.阿瓦列斯,李毓中譯,《西班牙人在臺灣》 荷蘭統治政策與影響 康培德,2005,《臺灣原住民史──政策篇(荷西明鄭時期)》,南投市: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鄭維中,2004,《荷蘭時代的臺灣社會--自然法的難題與文明化的歷程》,台北:前衛。

韓家寶,2002,《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台北:播種者文化。

康培德,1999,《殖民接觸與帝國邊陲:花蓮地區原住民十七至十九世紀的歷史變遷》,台北縣板橋市:稻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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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培德,2010,〈荷蘭東印度公司治下的臺灣原住民部落整併〉,《臺灣史研究》17:1,頁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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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培德,2000,〈荷蘭時代村落頭人制的設立與西拉雅社會權力結構的轉變〉,《臺灣史蹟》,36,頁118-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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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聰敏,2008,〈荷蘭統治時期之贌社制度〉,《臺灣史研究》15:1,頁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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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資料 林偉盛、康培德譯,包樂史(LeonardBlussé),NatalieEverts,EvelienFrech編,2010,《邂逅福爾摩沙--台灣原住民社會紀實:荷蘭檔案摘要(1)、(2)》臺 北市: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翁佳音,2001,〈被遺忘的台灣原住民史-Quata(大肚番)王初考〉,《異論台灣史》,台北:稻鄉,頁51-95。

翁佳音,2008,《荷蘭時代--臺灣史的連續性問題》,台北:稻鄉。

翁佳音,2005,〈新港有個臺灣王:十七世紀東亞國家主權紛爭小插曲〉,發表於國家與原住民:亞太地區族群歷史研究國際學術研討會,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2005年11月24-25日。

翁佳音,2003,〈世變下的早期臺灣原住民〉,《福爾摩沙─十七世紀的臺灣、荷蘭與東亞》臺北:故宮博物院,頁1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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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培,2003,〈環境、空間與區域:地理學觀點下十七世紀中葉「大肚王」統治的消長〉,《臺大文史哲學報》(59),頁97-116。

北台灣原住民相關資料 詹素娟、劉益昌,2009,《大臺北都會地區原住民歷史專輯》,台北:台北市文獻委員會。

吳佳芸,2011,《從Basay到金雞貂--臺灣原住民社群關係之性質與變遷》,台北:國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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