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服務人員條例§38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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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第38條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每年未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於規定期限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或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教保服務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係因不可歸責於教保服務人員之事由所致,並經查證屬實者,不予處罰。

前項情形可歸責於幼兒園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106年04月26日) EN 第27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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